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川陕省工农银行临时借银,最后落款的经手人是“嘉陵县财经委员 王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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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红军和苏维埃政府建设的初期,红军的军费和地方苏维埃政府财政来源是很困难的,再加上在多次争夺反复“围剿”中,国民党军队采用并村及惨无人道的“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走一个”的高压政策,四五年里湘鄂赣根据地牺牲的革命烈士近100万人,使得这一地区的边远地域变成了无人村。粮食、武器等必需品供应十分紧张,多靠部队自己打土豪和跟国民党军队打仗获得,随着部队的进一步扩大和战争因素,需要更多的粮食和银元,就不得不找地主和殷实之家去借。而解放军一贯坚持“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其中有“说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害东西要赔偿”的规定,所以在当时由于不能马上偿还的情况下而立下借据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陈云文选》第一卷中,收录了《游击区域的斗争方式和组织方式》一文,文中谈到了“借谷运动”。“借谷运动”是一九三三年三月一日起在中央革命根据地开展的借谷供给红军的运动。当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专门颁发了第二十号训令,规定了革命群众自愿借谷的办法。三次“借谷运动”所得104万担干谷可折米76.96万担,一担为一百斤,总量应为7696万斤大米。湖南平江县就曾发现一张1931年红军打下的借条,虽然纸张残破严重,但依稀可以从胡乱的拼凑中看出这是一件高27厘米、宽17厘米,用套红色装饰图案和深蓝色楷书体印制并用毛笔填写的借据,原件金额有200多银元。同时,在东江游击队向博罗县公庄镇地主黄观荣写下的借条中就曾提到,游击队曾向地主借了两支步枪一支手枪,250颗子弹。
在国共内战史上,国民党不仅把持着国内经济命脉,还有美国的援助,武器装备先进,补给充足,占据了非常有利的优势。而共产党基本上是“小米加步枪”,在很多时候甚至连小米、步枪也没有,吃糠咽菜,战斗力受损严重,处在非常被动和不利的位置。而地主和殷实之家冒着被“还乡团”和清剿红军的国民党军队惩处的危险的,将粮食和武器借给红军,会“享受”与共产党人、红军家属同等待遇,或凌辱或残害。这些从民间借来的粮食和武器对当时的军队有很大帮助,为共产党打下江山立下了不朽功勋,这是不可否认的一点。
有收藏爱好者收藏着一本1974年1月记完封存的“记账凭证簿”,里面夹有三张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借谷证”和一张1973年的还谷证明。1933年至1934年先后三次发行借谷证和借谷收据,共向群众借谷100余万担。此借谷证为当时发行的众多借谷证之一,借谷证顶部印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借谷证”,第二行红色字为干谷一百斤,票中有两位持枪红军战士,战士身后一位拿笔的置制服的人;票下端“此票专为一九三四年向群众借谷充足红军给养之用粮食人民委员会陈潭秋”,并盖有陈潭秋印鉴。票背面一分为二,写“凭票于一九三五年九月向苏维埃仓库取还干谷五拾斤”和“凭票于一九三六年九月向苏维埃仓库取还干谷五拾斤”,即此票为两年期,两年还完。还谷证明充分说明了老区政府任然继承者红军借东西要还得光荣传统。
12日,江门人梁伟诗在蓬江区棠下镇三堡村的祖屋中找到一张67年前游击队借白米60斤的“游击队借条”。28日,蓬江区民政局就此对其一次性奖励2万元。时隔一日,又发现了另一张借条,这次游击队不但借了白米、大洋和金条,还承诺“以革命家庭看待,其后人须保护及照顾”。但蓬江区民政局却拒绝了他的补偿要求。蓬江区民政局局长郑池浓说,“按第一张借条所说的支付方式,现在全国的粮食都未必足够给他。” “借条是以个人名义写的,能不能代表游击队也难说。再说,抗战时的政府应是指国民政府,这个也说的模糊。”以此为理由民政部在处理意见中写明“不能再以借条为理由提出其他要求”拒绝补偿。
1947年东江游击队中队长李汉辉曾向博罗地主黄观荣借粮借枪,并留下一张收据。后来黄观荣儿子黄海洋在房梁上发现借据,黄海洋的孙子黄苏强将借据拍照传到网上并携借据原件赴广州鉴定真伪。面对几十年前游击队的旧账,博罗县民政局局长林湛经说:“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政策依据,但如果借据是真的,按道理也应该补偿。” 但县民政局的说法几次更改:1977年:这种情况战争年代很多,现在县里也没钱支付;2009年:双方当事人都已不在,只一个人作证不够;2011年:国家没有相关政策,我们也不知该怎么处理。此借据的赔偿到现在还悬而未决。
平江长寿区退休乡干部老刘曾拿过一张高27厘米、宽17厘米,用套红色装饰图案和深蓝色楷书体印制并用毛笔填写的借据原件。由于纸张本身就残破严重,再加上进行了不专业的装裱,以致于破坏得严重,几乎难辨真面目。为此平江县民政局反复提出质疑,不予偿还,老刘多次收集目击者的旁证材料,各级村委、乡政府的证明,在民政部门、文物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跑起了马拉松式的圈子,然而事情到现在也没有得到解决。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红军出具借条距今已六七十年有余,远超过追诉时效20年,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债务的可能基本为零。“红色借条”在几十年后大多失去了法律的效力。此外,中国现在的很多法律都是解放后才制定的,包括合同法也是1999年才出台的,从法律角度来说,无法对借据的权益进行保障。
几十年的时间,债主保存一份纸质的借条实属不易。而革命时期借债事件的当事人、见证者,这些当事人有些已经与世长辞,有些年事已高,难以清晰地调出当年的记忆。此外,由于当时严峻的革命形势,向共产党借出物资于金钱有极大地风险,部分债主只好将借据深藏或销毁掉。在以往的革命文物保护工作中,极少关注这些民主革命时期中国革命支持者们的工作,以至于大量相关文物史料缺乏考证依据。
除以上两点之外,相关政策的缺失也是导致“红色借条”难以清偿的重要原因。在梁启超出示游击队借条后,当地民政局就表示,目前没有相关政策,兑现存在困难。一是因为当时正是抗日战争时期,所谓胜利就是抗日战争胜利,而当时是民国政府,并非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以现在拿来兑现从主体上说就不对。其次,并没有针对这类借条如何处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就没有办法为其兑现。同样,在处理“红色借条”的问题上,各地政府均没有太多的经验可循。因此,建议其将借条捐给文物部门,并由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是目前处理相关问题的常见方法。
中国革命的胜利是走群众路线取得的,千百万人民给予了革命无私的支持,付出了生命、财产等重大的代价。在黄苏强持借条向有关部门寻求补偿一事中,黄苏强的爷爷黄观荣的借枪、借粮之举,为新民主主义革命中的“解放战争”作出了贡献,黄观荣是当时的地主阶级,更是具体化了的“人民”,对于革命战争胜利的贡献不可忽视。在当时特殊的历史时期,共产党军队向他们借债是对其信任的体现,而现在的“还债”更是对当年自身的承诺和“债主”们贡献的肯定和认同。
在2008年汶川地震抢险救灾中,就有记者在青川县山区采访时发现一张解放军写给当地灾民的“借条”:“今借青川县前进乡人民政府大米九百五十斤,方便面十箱。为谢!济南军区某部(隐去)政治处陈洁阳。二00八年五月十七日。” 红军的优良传统在今日的部队中仍在延续,兑现当年承诺,不仅关系着当年军民鱼水深情的维护,关系着那些佳话的延续,更关系着诚信。新中国成立前的法律和政策不可追溯,但契约精神和诚信品质是理应超越法律和政策的。打江山需要打江山的霸气,坐江山需要坐江山的风度,建立在这两者之上的是政府对于诚信的恪守始终如一。偿还“红色借条”,对于公信力的建设,有百利而无一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