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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群众称,郎酒集团旗下品牌“老郎酒”的广告中,出现了未成年儿童。据媒体报道,“老郎酒”的平面宣传广告涉嫌违反了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的“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未成年人的形象”等相关规定。而有营销专家也表示,这是一种“病毒式营销”。“老郎酒”的案例绝非偶然,缺乏公德意识的酒类广告早就层出不穷。种种酒水灌醉了消费者的同时,也把广告变得让人越发看不清。[详细]
第181期
节制有度饮酒,是人所共识的事情。但2006年春节前后,浏阳河白酒广告充斥着各地方电视台。广告中,五名“超女”一边划船,一边歌唱改编的“浏阳河”,“想唱就唱,想喝就喝,今年拜年,浏阳河酒”。以“超女”们的“想唱就唱”,从而导出“想喝就喝”。
很明显,浏阳河“超女”广告存在着误导性。国家工商局1996年发布的《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就曾明确规定“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内容。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通则”对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推荐采用标示“过度饮酒。有害健康”、“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的警示。这则广告,与“警示”相对立。与社会倡导的价值观相冲突,也背离了社会认可的民风民俗。
给各种酒品冠以“特供”、“国宴”等概念,一直是地方酒厂屡试不爽的操作手法。2006年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文兴酒厂,不仅打出了“行政事业专用酒”的广告,而且广告中的酒名就叫“行政事业专用酒”;安徽的一种白酒包装盒上赫然写有“国宴专用”;湖南省某些市、区、县的酒业公司,将自己的酒冠以“公务专用”或“被作为市委、市政府接待特供用洒”。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酒类产品往自己脸上张贴“政府标签”,多是为了编制和政府非同寻常的关系,显示“权利”优势,以非市场的手段排挤、打压其他竞争者。《广告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等;还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等条款,这种虚假宣传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用未成年人形象做广告,有律师认为这种行为明显违背了社会公德。实际上,这种格调不高,不顾及社会影响的广告并不鲜见。2000年,在惠泉啤酒的一则广告中,一位女性自信地说: “喜欢喝惠泉啤酒的男人我喜欢”。马爹利广告中,在酒吧的三位职业男性,其中两位男性被对面身着职业装的漂亮女性所吸引,镜头中的职业女性表现出半羞涩半挑逗的表情,中年男性向其举杯示意,漂亮的职业女性回报以暖昧的眼神。
马爹利酒的广告被评为年度十大性别歧视广告,而该类广告普遍以女性作为卖酒的幌子,渲染女性从属角色等。这类广告普遍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广告不得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等条款。并且缺乏创意,对酒类形象的传播也起到了就坏的示范作用。
《广告法》1995年2月1日开始实施,历时近17年。期间,广告主、广告公司、广告媒体以及涉及广告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场变革中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酒类广告管理办法》没有将酒类恶俗广告纳入管理办法,更导致恶俗酒类广告有空子可钻。例如《广告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条款中,“监督管理”本身含义模糊、不明确,且若只是“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级别一定要是“县级以上”吗?又如《广告法》第十八条(“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第三十四条(“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等条款中涉及对广告媒体的界定,没有将网络媒体纳入广告法,很显然,这是时代的局限所致。
据《扬子晚报》报道,在某酒类博览会上,记者获悉,我国酒类行业经济效益快速提升,近五年行业利润年均增长50%左右,其中白酒产品的利润年增长率达到60%,据介绍,2010年中国共生产白酒891万千升,同比增长26.8%。实现销售额2661亿元,同比增长35.2%。
酒业一直是暴利行业,其受欢迎程度自然与广告息息相关。为了追逐最大化利益,一些广告主、酒厂往往缺乏行业自律。一是如上文所说的,酒品广告不顾及社会效益,单纯追逐经济效益。二是酒类广告不光缺乏应有的道德自律,多数广告并无好的创意,一则成功的广告必然引来多个品牌的抄袭效仿,这种举动不光无益于酒类广告的自律,对我国的广告行业也是莫大的打击。
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七条所列法律责任。对于广告主的违法行为,往往处以广告费一到五倍的罚款,或者是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很显然,这种惩处力度对于敢于在广告上面一掷千金的酒厂来说,并不值得一提。成本或代价与收益或受益不相匹配,违法所得远远高于“所失”。加强对酒类广告业务违法的处罚力度,应该被提上议事议程了。
加大处罚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对酒类行业的监督,在各级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限的情况下。另外开拓非政府组织,广泛发展社会监督渠道,监督、举报各种违法、违规的酒类广告;同时,加强消费者对自身饮酒的监督,才是杜绝广告乱象的一张王牌。
去年年底,据韩国国际广播电台报道,韩国规定,电影院和地铁站等场所今后将被限制播放宣传酒类的广告。而韩国对于酒类广告限制的尝试一直没有中断,2005年以前,韩国的商业电视台被允许从晚间7点到10点播放酒类广告,但对酒精含量进行了严格限定。如果酒的酒精含量超过17%,其广告会被禁播。但在印刷品上,则没有类似限制。
2005年初,13名立法者提议立法,规定,禁止酒类广告在所有出版的报纸、广播网和互联网上传播,而只允许在杂志、零售商店、飞机航班和客船上传播。此外,在期刊杂志上的酒类广告数量也将受到限制,每年每种刊物不得超过60次。任何违反者将面临一年的监狱惩罚或者500万韩元的罚款。
2006年,泰国政府通过一项法令,即日起全面禁播酒类广告,泰国卫生部长兼国家酒类控制委员会主席披尼表示,这将大幅度减少泰国青年人酗酒的可能性,对全民健康有极大好处。披尼还表示,他将推动国家在所有媒体上全面禁止刊登酒类广告,彻底杜绝对青少年的诱惑。
规定中,国内电视和杂志等媒体,街头广告,因特网上都不得出现酒类广告,只允许国外现场直播里出现。另外,购买酒类的最低年龄也从18岁升至20岁,并指定酒类销售点和饮酒区域,寺院和学校周围绝不能销售酒类产品。在当时,东南亚最大的欢乐街泰国曼谷“Patpong”入口处,原是知名企业的啤酒广告,现变成了该公司产矿泉水广告。
饮酒有害健康,是人尽皆知的道理。酒类广告屡屡违规,我们的消费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不要等到喝伤了自己,才“潦倒新停浊酒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