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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了”自己的酒类广告

    近日,有群众称,郎酒集团旗下品牌“老郎酒”的广告中,出现了未成年儿童。据媒体报道,“老郎酒”的平面宣传广告涉嫌违反了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的“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未成年人的形象”等相关规定。而有营销专家也表示,这是一种“病毒式营销”。“老郎酒”的案例绝非偶然,缺乏公德意识的酒类广告早就层出不穷。种种酒水灌醉了消费者的同时,也把广告变得让人越发看不清。[详细]

第181期

  • 2012年1月13日 星期五
  • 中国网络电视台评论频道出品
  • 责编:李汉森

非常识

想喝就喝,与节制饮酒精神不符

     节制有度饮酒,是人所共识的事情。但2006年春节前后,浏阳河白酒广告充斥着各地方电视台。广告中,五名“超女”一边划船,一边歌唱改编的“浏阳河”,“想唱就唱,想喝就喝,今年拜年,浏阳河酒”。以“超女”们的“想唱就唱”,从而导出“想喝就喝”。
     很明显,浏阳河“超女”广告存在着误导性。国家工商局1996年发布的《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就曾明确规定“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内容。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通则”对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推荐采用标示“过度饮酒。有害健康”、“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的警示。这则广告,与“警示”相对立。与社会倡导的价值观相冲突,也背离了社会认可的民风民俗。

给酒戴“官帽”,欺骗消费者

     给各种酒品冠以“特供”、“国宴”等概念,一直是地方酒厂屡试不爽的操作手法。2006年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文兴酒厂,不仅打出了“行政事业专用酒”的广告,而且广告中的酒名就叫“行政事业专用酒”;安徽的一种白酒包装盒上赫然写有“国宴专用”;湖南省某些市、区、县的酒业公司,将自己的酒冠以“公务专用”或“被作为市委、市政府接待特供用洒”。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酒类产品往自己脸上张贴“政府标签”,多是为了编制和政府非同寻常的关系,显示“权利”优势,以非市场的手段排挤、打压其他竞争者。《广告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等;还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等条款,这种虚假宣传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没公德没底线,创意庸俗

    用未成年人形象做广告,有律师认为这种行为明显违背了社会公德。实际上,这种格调不高,不顾及社会影响的广告并不鲜见。2000年,在惠泉啤酒的一则广告中,一位女性自信地说: “喜欢喝惠泉啤酒的男人我喜欢”。马爹利广告中,在酒吧的三位职业男性,其中两位男性被对面身着职业装的漂亮女性所吸引,镜头中的职业女性表现出半羞涩半挑逗的表情,中年男性向其举杯示意,漂亮的职业女性回报以暖昧的眼神。
     马爹利酒的广告被评为年度十大性别歧视广告,而该类广告普遍以女性作为卖酒的幌子,渲染女性从属角色等。这类广告普遍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广告不得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等条款。并且缺乏创意,对酒类形象的传播也起到了就坏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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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醉”、“大丈夫喝酒当如是,刀刀入口不醉不归,人生莫此为快”、“喝小刀成大器”是河北三井酒业主打产品“小刀酒”广告用语。有消费者认为这些广告用语低俗、不科学,有意鼓动、引诱、倡导过度饮酒和无节制饮酒,并在当红演员张国强的演绎下向受众暗示其个人的成功归功于喝该酒,谴责该企业误导消费者的不良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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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管理办法仍有空子可钻

    《广告法》1995年2月1日开始实施,历时近17年。期间,广告主、广告公司、广告媒体以及涉及广告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场变革中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酒类广告管理办法》没有将酒类恶俗广告纳入管理办法,更导致恶俗酒类广告有空子可钻。例如《广告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条款中,“监督管理”本身含义模糊、不明确,且若只是“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级别一定要是“县级以上”吗?又如《广告法》第十八条(“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第三十四条(“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等条款中涉及对广告媒体的界定,没有将网络媒体纳入广告法,很显然,这是时代的局限所致。

利益驱使,酒类行业自律本就不够

     据《扬子晚报》报道,在某酒类博览会上,记者获悉,我国酒类行业经济效益快速提升,近五年行业利润年均增长50%左右,其中白酒产品的利润年增长率达到60%,据介绍,2010年中国共生产白酒891万千升,同比增长26.8%。实现销售额2661亿元,同比增长35.2%。
     酒业一直是暴利行业,其受欢迎程度自然与广告息息相关。为了追逐最大化利益,一些广告主、酒厂往往缺乏行业自律。一是如上文所说的,酒品广告不顾及社会效益,单纯追逐经济效益。二是酒类广告不光缺乏应有的道德自律,多数广告并无好的创意,一则成功的广告必然引来多个品牌的抄袭效仿,这种举动不光无益于酒类广告的自律,对我国的广告行业也是莫大的打击。

法律的惩处有点不给力

    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七条所列法律责任。对于广告主的违法行为,往往处以广告费一到五倍的罚款,或者是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很显然,这种惩处力度对于敢于在广告上面一掷千金的酒厂来说,并不值得一提。成本或代价与收益或受益不相匹配,违法所得远远高于“所失”。加强对酒类广告业务违法的处罚力度,应该被提上议事议程了。
     加大处罚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对酒类行业的监督,在各级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限的情况下。另外开拓非政府组织,广泛发展社会监督渠道,监督、举报各种违法、违规的酒类广告;同时,加强消费者对自身饮酒的监督,才是杜绝广告乱象的一张王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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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电视、杂志都要进行限制

     去年年底,据韩国国际广播电台报道,韩国规定,电影院和地铁站等场所今后将被限制播放宣传酒类的广告。而韩国对于酒类广告限制的尝试一直没有中断,2005年以前,韩国的商业电视台被允许从晚间7点到10点播放酒类广告,但对酒精含量进行了严格限定。如果酒的酒精含量超过17%,其广告会被禁播。但在印刷品上,则没有类似限制。
     2005年初,13名立法者提议立法,规定,禁止酒类广告在所有出版的报纸、广播网和互联网上传播,而只允许在杂志、零售商店、飞机航班和客船上传播。此外,在期刊杂志上的酒类广告数量也将受到限制,每年每种刊物不得超过60次。任何违反者将面临一年的监狱惩罚或者500万韩元的罚款。

泰国:酒类广告全面禁播

     2006年,泰国政府通过一项法令,即日起全面禁播酒类广告,泰国卫生部长兼国家酒类控制委员会主席披尼表示,这将大幅度减少泰国青年人酗酒的可能性,对全民健康有极大好处。披尼还表示,他将推动国家在所有媒体上全面禁止刊登酒类广告,彻底杜绝对青少年的诱惑。
     规定中,国内电视和杂志等媒体,街头广告,因特网上都不得出现酒类广告,只允许国外现场直播里出现。另外,购买酒类的最低年龄也从18岁升至20岁,并指定酒类销售点和饮酒区域,寺院和学校周围绝不能销售酒类产品。在当时,东南亚最大的欢乐街泰国曼谷“Patpong”入口处,原是知名企业的啤酒广告,现变成了该公司产矿泉水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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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有害健康,是人尽皆知的道理。酒类广告屡屡违规,我们的消费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不要等到喝伤了自己,才“潦倒新停浊酒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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