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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禁放烟花爆竹:让理性飞

今年燃放鞭炮造成的损失格外大:沈阳皇朝万鑫国际大厦即因燃放烟花而起火,最终这座152米高的大厦被烧通了天,损失30亿元;来自公安部消防局的数字,2月2日零点到2月3日上午8点,全国共发生火灾5945起;新华社报道,除夕零时至大年初一14时,北京市因燃放烟花爆竹致伤223人,死亡2人;浙江淳安发生山林火灾,6人遇难,惹祸的还是鞭炮……[>>详细]


“禁”还是“放”?安全重要还是维系民俗重要?鞭炮禁与放俨然成为一个纠缠不清的问题。[>>独家观点]在公民自主决策放了六年炮后,面对各地事故增多的事实,政策也该做出更加理性的调整了。


现状:烟花爆竹“禁”还是“放”?从政府到民意都在摇摆

禁也不是,不禁也不是

关于烟花爆竹放与禁之间,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争议。1994年前后,全国各地纷纷祭出“禁放令”,北京首当其冲,施行城区全面禁放。2004年前后,成都、南京等各大城市,放开禁令,“改禁为限”。2006年春节,北京也取消了禁放令。一直以来,城市在鞭炮禁与放之间,总是时禁时放的态度。从过去而言,开放代表了民意,到了现在,禁似乎也代表了民意,两种民意纠结而交叉。[>>详细]


从数据上看,今年的“限放”效果不如去年。对于烟花鞭炮,现在已到了禁也不是,不禁也不是的两难境地。立法也好,听证也罢,两种意见的尖锐对立,两种力量的相对均衡,都使烟花鞭炮处于魔鬼与天使的双重角色中。在这样的背景下,抱怨立法者没有意义,因为立法要尊重两个方面的民意,“禁”改“限”正是这一背景的产物;抱怨政府监管不力,同样底气不足。因为涉及到这么大的范围,这么广的领域,这么典型的“边缘违法”,谁来监管也不会有太好的效果。[>>详细]


民意在摇摆

 早在“解禁”之前,就有很多不同的声音,警示如果取消实行了十几年的“禁放”规定,可能带来诸多不利后果。但事物的发展总是曲折且螺旋形变化的。在实行“禁放”规定之前的民意调查中,90%以上的被调查者都支持制定“禁放”规定,因为人们受够了燃放烟花爆竹的苦。可是,在过了几个没有鞭炮硝烟和噪音的春节后,人们又怀念起燃放烟花爆竹的快感,终使“解禁”呼声占了压倒性的优势,以致在取消“禁放”规定之后,一些媒体文章称其为“民意的胜利”。但在当时就有人预言,“解禁”后不久,反对燃放、呼吁禁放的声音又会日渐强烈。果不其然,重新反思燃放烟花爆竹的评论和文章越来越多。[>>详细]


为“放”算一笔经济帐

行政成本高昂

除夕夜,全市参加巡视、维护秩序的人员竟多达72万人;“破五”夜晚,“防控力量”达84万人。为了确保每一支被点燃的烟花爆竹都是合格和安全的,为了保证每一个燃放者的每一次燃放行为都是安全的,究竟要动员多大的人力物力、花费多大的社会成本呢?[>>详细]


投入产出不成比例

如果算上放鞭带来的所有损失,火灾、污染、垃圾、为防火投入的成本、影响休息所产生的心理成本,将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数字。而放鞭所有的好处,仅是一个臆想的、巫术般的“文化认同”和年味。我们的春节传统,难道真的贫瘠到了须依赖鞭炮这种恶俗来装点的地步?这种在鞭炮上不计成本的非理性,不是简单的文化重口味,而是一种病态。[>>详细]


间接使烟花成为一种商品垄断

烟花爆竹开禁后,人们感受最直接最突出的变化,就是烟花爆竹的销售变成专营了,价格高多了。笔者咨询过烟花爆竹的价格,在那些实行专营的城市,价格要比非专营的地方高出好几倍。给人感觉是,上一轮的禁止烟花爆竹,最重要的结果,是促成了一种产品的垄断暴利。


大城市禁放烟花是理性的选择

公众节庆欢娱权利应当有边界

节庆的纵情狂欢是公民权利,但也可能带来公共安全上的隐患。都市里满城爆竹的“前现代式”节庆手段,就为公共安全事件频发埋下伏笔。如果我们认可燃放鞭炮是一种权利,那么,一些人实现这一权利,是以损害另一部分人为前提的。

但与此同时,公民有在追求自身快乐的同时不伤害他人利益与安全的义务。只追求权利而回避义务,即便只在道德层面中就已经是拿不出手、上不了台面的立场。人们当然可以也应该追求自由,但恰恰是为了保证所有人的更多自由,才必须在考虑权利的同时不能忘了义务,在追求民主的同时不能忽略了法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不等同于限制公民自由,恰恰相反,是在保护公民生面安全、保证公民不被惊吓、不被炸伤的自由。


农耕时代产生的习俗,完全不适合城市

鞭炮的存在,可能与农耕时代的环境相合。地广人稀,鞭炮所产生的“负外部性”很小:污染很容易散去,噪音影响很小,每家每户都在放鞭,即使侵权也是相互默认接受的。关键的是,每家每户都有一个独立的、可燃放爆竹的私人空间,在自家院子里放鞭,对别家影响不大。

城市高楼密集,放鞭所产生的负外部性非常高,一声炮响,能影响到非常密集的人群的生活,污染很难散去,而且很容易发生火灾。城市人习惯是多元的,有人喜欢放鞭,有人不喜欢,放鞭的与不放鞭的就产生了严重的冲突。城市土地非常稀缺,并不像农村那样有可以放鞭炮的私人空间,城市除居室外基本都是公共空间,公共空间中做放鞭炮这种影响他人生活的私事,就产生了侵权问题。[>>详细]


“不能仅因不安全就禁止”?

说到鞭炮带来的死亡和污染,有人会辩称,汽车也有同样问题,有噪音,有污染,车祸死亡率比放鞭带来的死亡更高,为什么不去禁汽车呢?

事实上,法律从来都没有允许任何人“随便驾车”。开车上路之前,是需要考驾照的;无照驾车、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等都是违法的,甚至不使用安全带都是违法的。之所以没有完全禁止汽车,是因为相对来看,汽车比烟花爆竹更“必需”。没有烟花爆竹社会不会退步,但没有了汽车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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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题

如果我们认可燃放鞭炮是一种权利,那么,我们也必须承认,一些人实现这一权利,是以损害另一部分人为前提的。如果一部分人必须承受另一部分人的损害,那么,这种损害在多大程度上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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