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江苏省 >

南京为电梯安全立法 维护保养违规最高罚20万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2日 07:2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今日早报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早报记者 吴志刚

  早报记者获悉,南京在国内率先为电梯安全立法,南京市政府法制办昨日全文公布《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公开征集立法意见。

  南京市质监局昨日下午就立法工作举行了说明会,该局特种设备处副处长李朝春介绍,当前公布的条例草案主要明确了电梯监管中各政府部门职责以及对电梯使用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要求等。条例预计明年初正式实施。

  商场车站电梯须装监控

  条例第二十条要求,部分公共场所和住宅新建的电梯,应当配置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包括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广场、公园、桥梁、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站,商场、超市、娱乐场所,体育馆、展览馆、图书馆等等。对于条例发布前已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在重大维修或者改造时加装监控系统并联网。

  有专家指出,80%以上的电梯事故产生在维保环节。南京此次立法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做了专章要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存在事故隐患的,应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同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维保单位须有从业资质,且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条例还特别强调:“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违反条例将被重罚:“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使用10年以上、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安全技术评估,作为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依据。倘若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直接代为申请专项维修资金。

  突发事故30分钟内到场

  条例第六章要求,发生电梯事故或者重大隐患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排险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除不可抗力外,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并及时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其他故障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排除故障。”

责任编辑:侯永胜

热词:

  • 安全运行
  • 业主大会
  • 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