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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7月10日电 (记者马跃峰)《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日前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在制度设计上,《规定》建立了管辖、委托、协助、回避、公开、听证、说明理由、证据、时效、阅卷等一系列行政程序制度。“这是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之后,我国第二部规范行政程序的省级政府规章,对于规范山东省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推动从地方到全国加快行政程序立法,具有重大意义。”山东省政府法制办主任高存山说。
《规定》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和规则。在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程序上,规定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研究等五个必经程序。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确定上,《规定》明确了八大类事项,其中涉及“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等,与民生息息相关。
为纠正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中出现的听证参加人不受公众监督、产生机制不透明、参加人范围不够广泛等问题,《规定》提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公告确定的条件、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和持不同意见人员比例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参加人。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时,应当随机选择参加人。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为加强听证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地位,避免听证结果“听而不取”、可有可无,《规定》还提出,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每一个参加者发表的意见,必须原始地整理出来,由本人签字认可,然后提交给决策者作为决策方案,使之真正反映民意,使听证会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