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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颜斐)某家政公司员工王某在公司聚餐后因醉酒从宿舍楼上摔下,被同事送医后回到宿舍,次日死亡。认为单位和医院均存在过错,王某的父母将二者告上法庭。法院后判决两被告向原告赔偿共计12万元。因不服该判决,王某的父母向检察院提起申诉。记者昨天获悉,朝阳区检察院作出不立案处理的决定。
事发当晚,王某参加公司组织的聚餐,饮酒后和同事回到由单位提供的宿舍内。凌晨4时许,王某独自去厕所时在楼梯上跌倒并致头部摔伤,被公司同事送到某医院就诊,随后被送回宿舍睡觉。第二天早上,公司发现王某情况异常后拨打120,王某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父母认为,家政公司组织聚餐时使王某处于醉酒状态,因未尽到看护义务致其子死亡,而医院未尽到治疗义务致使王某死亡,家政公司和医院已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其子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要求家政公司和医院共同赔偿死亡补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2万元。
后法院根据当事人共同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认定各方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主要依据,认为王某聚餐后醉酒摔倒并最终死亡,其本人、家政公司、医院都负有过错,判决家政公司和医院向王氏夫妇赔偿各项费用共计约12万元。王氏夫妇不服判决,以原判责任划分不当为由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以案释法
三方均有责任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最终作出不立案处理。检察院认为,家政公司在王某参加单位聚餐时醉酒并摔倒后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看护义务,因此对王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经鉴定确认,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诊断不全面、未尽到必要说明告知义务等医疗过错。由于王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对自己的死亡主观上亦具有过错。因此,法院根据上述有关法律规定酌情裁量三方的过错程度及与结果的原因力大小进行责任划分并作出赔偿判决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