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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两级法院规范自由裁量实现量刑均衡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31日 00:0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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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大连12月30日电 今天,大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全面介绍大连两级法院量刑规范化试行以来的工作情况。自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10月1日,“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以来,大连基层法院一审刑事案件中涉及量刑规范化的案件占45.86%,抗诉率、二审改发率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服判息诉率、调解率和当庭宣判率均有较为明显的上升,全市刑事审判质量总体向好发展。

  量刑规范化工作开展以来,始终得到大连中院党组的高度重视,对内成立了由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法院量刑规范化试行工作的具体开展。同时,加大审判资源配置和干警培训力度,将一批年富力强、政治立场坚定、业务素质突出、接受新事物快的审判干部充实到刑事审判工作岗位,并通过召开专门会议、观摩现场庭审、专项业务培训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干警驾驭量刑规范化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对外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及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及时反馈审判实践中发现问题,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按照量刑规范化的要求进行侦查、公诉,为量刑规范化工作全面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量刑规范化成功试行一年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法官自由裁量权得到有效规范,实现了量刑的均衡与公开透明;量刑更加均衡和公正,部分基层法院出现了零上诉或者上诉案件零改发,大幅提升了服判息诉率;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化解,自2010年10月1日至今,大连全市法院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和解及调解率呈逐步上升态势,由最初的30%上升至目前的近50%,极大地减少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上访和缠诉现象,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

  据悉,量刑规范化改革主要体现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实体上,讲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规定法官在量刑时应当“先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再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依法确定宣告刑”,并明确提出了自首、认罪、累犯、赔偿损失等13种常见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程序上,将量刑活动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充分听取控辩双方以及其他当事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或意见,保障被告人能够获得充分的量刑辩护权,保障被害人参与量刑活动,允许有关方面提交反映被告人行为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社会调查报告,并将量刑理由体现于裁判文书之中。目前,量刑规范化改革主要涉及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强奸、非法拘禁、诈骗、抢夺、职务侵占、敲诈勒索、妨碍公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十五种罪名。同时,根据最高法院刑事审判会议精神,将职务犯罪纳入量刑规范化试点中,大连中院严格落实会议精神,要求辖区基层法院对职务犯罪判处缓刑、免刑的,进行严格审查,坚决杜绝职务犯罪轻刑化倾向。(王金海、张世安)  

热词:

  • 量刑情节
  • 法官自由裁量权
  • 人身危险性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