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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原副秘书长白志明一审被判死缓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30日 19:3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络电视台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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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贿 贪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

  中国网络电视台消息:今天下午,内蒙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原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白志明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白志明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来源不明的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白志明当庭表示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白志明利用担任锡林郭勒盟行署副盟长、盟委副书记、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等职务的便利,帮助建筑企业承揽工程、违反规定使他人获得土地使用权、帮助企业或个人拆借巨额资金吃利息等手段,非法收受锡林郭勒盟翔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内蒙古辽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内蒙古奈伦集团、鄂尔多斯市布拉格建材公司等多家公司和个人合计价值人民币1023万元的款物以及2万美元和1万欧元;采取侵吞、以虚假项目骗取现金等手段贪污工程款、建设资金、购车款、办公厅经费等共8笔,合计价值人民币490万元;另有价值人民币600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1年末,锡盟苏尼特碱业公司郭辉送给时任副盟长的白志明虎头牌猎枪一支,白志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将猎枪存放家中。案发后,还在白志明家中查获“六四”式手枪子弹177发。(文字来源:新华网)

【检方四项指控】

    检方指控,2001年8月至2008年11月,被告人白志明利用担任锡林郭勒盟副盟长、锡林郭勒盟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和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等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023万多元、美元2万元、欧元1万元。

    检方指控,2001年至2008年底,被告人白志明利用担任锡林郭勒盟副盟长、锡林郭勒盟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等职务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价值人民币502万多元。

    检方指控,案发后,经侦查机关查证,被告人白志明家庭财产和支出计价值人民币3487万多元。扣除其家庭合法收入人民币429万多元,犯罪所得人民币1550多万元,其他非法所得人民币762万多元,尚有款物计价人民币744万多元不能说明其来源。

   检方指控,2001年末,锡林郭勒盟苏尼特碱业公司郭某送给时任锡林郭勒盟副盟长的被告人白志明虎头牌猎枪一支,白志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将猎枪存放家中。案发后,侦查机关还在白志明家中查获“六四”式手枪子弹177发。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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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志明
  • 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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