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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家居强制商户撤馆败诉 被判支付赔偿21万元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1日 02:5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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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因未能实现在集美家居“三店经营”的目标,月星公司被北京市定慧桥集美家具城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美家居定慧桥店)强制撤馆,为此月星公司将集美家具告上法庭索赔。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判决集美家居定慧桥店支付赔偿21万元。

  月星公司起诉称,2009年11月,他们与集美家居定慧桥店签订《集美家居参展合同》,约定公司承租集美家居定慧桥店中央大厅一展位,进行家具产品的销售,参展期为2009年12月1日到去年11月30日,年租金39万余元。合同签订后,他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集美家居定慧桥店称,他们未能达到在集美家居至少“三店经营”的合作要求,向公司下发撤馆通知,后来月星公司迫于无奈撤馆。他们认为,集美家居定慧桥店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使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场租和装修损失,以及违约金等共63万元。

  集美家居定慧桥店称,在月星公司参展期间,他们发现该公司销售的家具展品不合格,并于去年5月1日向该公司发了一份撤馆通知,要求月星公司于5月31日撤馆,但该公司并未按期撤馆。经双方协商,该公司搬到另一展馆,于同年8月31日撤离。不同意赔偿该公司。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参展协议后,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还未到双方约定的参展期限,集美家居定慧桥店就以月星公司未能实现合作要求为由,向月星公司下发撤馆通知并要求该公司撤馆,违反了合同约定。虽然集美家居定慧桥店称月星公司销售家具有质量问题,但按照合同约定,集美家居有权要求商户将不合格产品撤出展馆,并不必然终止合同。据此法院认定集美家居定慧桥店违反了合同约定,应赔偿月星公司的装修损失及违约金等费用21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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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