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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处级政府办事处主任为索要房产成专职信访户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5日 10: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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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虽胜诉却生新愁

  张志新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正是因为酒店生意红火,“捷虹”才迟迟不愿腾房,万般无奈,我们才走打官司这条路,尽管一审胜诉,我不知道房子何时才能交接?”

  2008年初,有人给张志新出主意,不如以这处房产的权证为依托,办一家公司,隶属于办事处,以公司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或许好办些。

  张志新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我们这叫‘迂回救房’,直接要房受阻,只好走这条路。然而,注册公司的道路并不平坦,由于一边持证,一边占房,很多手续办理艰难,直到2009年10月底才拿到‘石家庄秦皇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从2009年12月16日提起民事诉讼,经过诉前保全,开庭审理、举证质证等程序,至判决书下达,其间整整经历了一年。

  判决书全面驳回了捷虹大酒店关于“优先购买权”:“法院拍卖本案涉诉房产前,已电话通知了捷虹大酒店,拍卖公司给其送达了书面通知,并报纸刊登了拍卖公告,进行了长达半月的拍品展示,被告和第三人称其不知道拍卖,本院不予采信。”

  “拍卖中先设定的抵押权与后成立的租赁权并存时,应适用前手优于后手的民法原则,故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项: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书认定:“秦皇岛市政府驻石家庄办事处在法院委托举办的本案涉诉房产拍卖中,依法取得了石家庄市支农路20号房产的所有权,且支付了相应的兑价。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其购买房产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第三人仍依据被告与原房屋产权单位签订已过期的租赁合同占用该房产没有法律依据。其占用该房产拒交租赁费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由被告和第三人交付其租赁占用的房产、给付租赁费、承担违约金和利息。”

  元旦前夕,《法治周末》记者以旅客的身份来到河北省石家庄市支农路20号,这是一幢6层高的楼房,“捷虹大酒店”5个大字悬挂在门楣之上。服务员告诉记者,今天客满,没有房间了。

  《法治周末》记者问:“能不能办会员卡、享受打折房价?”

  服务员:“我们生意很好,什么时候房价都不打折。”

  张志新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正是因为酒店生意红火,‘捷虹’才迟迟不肯腾房,万般无奈,我们才走打官司这条路,尽管一审胜诉,我不知道房子什么时候才能交接?”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刘立民 法治周末记者 陈磊 发自河北石家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