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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5日 10: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法治周末》
案件未结“被督办”
据张志新反映,省高院两次致函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执行局某法官亲自赴秦皇岛,继续以拍卖剥夺捷虹大酒店“优先购买权”、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存在瑕疵为由,要求政府“让利”于捷虹大酒店
鉴于拍卖的“支农路20号房产”迟迟不能移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秦皇岛市政府发了一份说明函,函中表明:“我院根据秦皇岛驻石家庄办事处多次申请和有关法律规定,多次给捷虹大酒店发出通知,要求其与买受人办理房产交接手续。捷虹大酒店向省高院反映其有续签5年租赁合同及拍卖中剥夺其优先购买权问题,省高院执行局为此3次函至我院,要求我院对以上问题进行审查,———经过审查,续签的5年租赁协议是一份编造的虚假协议;拍卖会前,我院曾电话通知捷虹大酒店参与竞买,其未参加,会后捷虹大酒店从未向本院就剥夺其优先购买权提出执行异议。综上,我院认为,拍卖被执行人房产有法有据,该案未能在法定程序的时间内办结,其主要原因在省高院执行局督办中。”
张志新说:“很难理解,每次执行法官准备强制执行收回房产,就会接到以省高院名义发的“督办函”,要求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方协调,避免激化矛盾,妥善处理捷虹大酒店反映的问题。而我们手持房产证却得不到房产,提请省高院督办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公函发过数次,从来都是如泥牛入海、毫无回音。”
邓群生律师是秦皇岛驻石家庄办事处的法律顾问,负责协助办事处收回房产工作,曾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法官有过多次接触。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按一般常规,案外人对法院执行有意见,首先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但捷虹大酒店每次都是越过中院直接向省高院反映,弄得中院莫名其妙。
据张志新反映和有关文件显示,秦皇岛驻石家庄办事处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后,省高院执行局就以协调不力为由调走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的执行卷宗。其后,省高院两次致函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执行局某法官亲赴秦皇岛,找市领导面谈,继续以拍卖剥夺捷虹大酒店“优先购买权”、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存在瑕疵为由,要求政府“让利”于捷虹大酒店。
《法治周末》记者试图采访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的执行法官,被告知需要中院主管宣传的领导批准。经过联系,办公室人员答复:主管宣传的李副主任外出了,中院只有他一人管接待记者,你把电话号码留下,让他给你打电话吧。但直到记者发稿时,也未接到这位李副主任的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