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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电视台消息(新闻1+1):一位法官,180万入股一家煤矿,获利660万,在近两年没有拿到红利就把煤矿告上了法庭,还获得了胜诉。这样一条新闻,谁乍一听都要琢磨上一会儿,确实这是一个考验,它考验着我们是非立判的能力,考验我们对于法律精神理解的能力,甚至在考验我们最基本的一般逻辑思维的能力。
法官打官司本就稀奇,何况涉及金额是高达1100万的煤矿分红,这些都发生在一个人身上,来自陕西神木县的张继峰。
张继峰,46岁,是陕西省神木县法院监察室的副主任。5年前,张继峰和妻子用180万元的资金入股了神木县孙家岔镇宋家沟煤矿,持有10%的股份。
入股煤矿后,张继峰先后拿了到了660万元的红利。2002年张继峰获知,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煤矿早已在2007年夏天被转让他人,于是张继峰夫妇认为对方剥夺了他们受让煤矿的权利,将煤矿方起诉至神木县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持有煤矿10%的股份,并判令煤矿方向自己支付1100万元的红利,及余息给付造成的损失。
高达1100万,张继峰将煤矿告诉上法庭的举动,让舆论一片哗然。因为《国家公务员法》和《法官法》都明确规定,在中国,公职人员是禁止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而张继峰的此官司无益于是一次自我“举报”。
今年2月2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张继峰胜诉,判令被告煤矿方给付原告2007年分红款500万元,2008年分红款600万元,共计1100万元。一个国家公务员、一个法官、一个违反国家法律入股煤矿的千万富翁,这真是一个让全社会心情复杂的判决。
“人民法院的法官又是监察室的副主任,对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不是不懂,而是视金钱高于法律和政令。身为公务员,却能经商牟利,分红胜诉,这是社会的悲剧还是法律的感慨?”舆论的焦点显然都放到了张继峰的国家公职人员身份上,根据中央纪委等部门在2005年8月30日发出的《关于清理纠正国家公职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投资入股煤矿,已经投资的应当在2005年9月22日前撤出投资。
在今天,我们拿到了一审的判决书,法院认为,禁止公务员入股办企业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是否有效,应该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强制性规定。《法官法》、《公务员法》,并不调整民事活动。而原告只是一名隐名合伙人,因此原告不是煤炭企业的主管,并没有依职权直接参与到煤矿,原告没有违反《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隐名合伙人这样一个词汇并没有打消人们的质疑。因为打官司的张继峰赢了官司的同时,也供认了自我,他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最终如何处理都未见声响。
今天我们联系陕西省神木县的纪检委等多个部门和负责人电话,结果只有两个无人接听,迅速挂断。不过根据媒体报道,榆林市纪委监察机关已经介入调查,目前案件已经进入了二审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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