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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履行多个国际海事公约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30日 21:5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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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珠海10月30日电 (贺林平、刘谦、曾志远)30日,为期两天的中国-东盟海事磋商机制第八次会议在广东珠海召开。来自中国海事局和东盟各国海事主管部门的60多位代表就区域内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履行、海运温室气体减排、海上搜救应急合作等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协商。根据磋商,明年我国将正式履行《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环境污染公约》附则6等国际海事公约,对海运业和造船业产生深远影响。

  被称为全球海员的“权利法案”的《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2013年8月20日正式在我国生效。其具有针对性强、采用检查和发证程序、引入港口国监督机制、确立不予优惠原则、赋予缔约国政府灵活性原则等5个特点,其核心就是保障船员权益,从船员接受聘用、调派到船、在船工作直至离船,对船员职业安全和健康防护、医疗急救措施、工资收入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保障都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中国海事部门已经完成了10个履约文件初稿,其中《航运公司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指南》将在审定和完善后向业界发布,为航运公司的全面履约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会上,柬埔寨、中国、印度印尼西、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等国还围绕《国际防止船舶造成环境污染公约》附则6(船舶能效规则修正案)的履行,介绍了本国的做法。据了解,《国际防止船舶造成环境污染公约》是第一个专门针对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的强制性法律文件,其附则6(船舶能效规则修正案)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适用于所有4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我国是《国际防止船舶造成环境污染公约》附则6的缔约国,修正案生效后具有强制力,将对我国造船业和海运业产生重大影响。

  会议还讨论了海上应急和搜救的问题,由印度尼西亚、老挝、缅甸、泰国、中国介绍海上搜救工作情况。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的加快推进,来往于中国与东盟各国港口的商船数量不断增多,加强中国与东盟各国在海事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保证航运安全、船舶保安和防止船舶污染海洋,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中国海事局表示将继续加强与东盟成员国在海上搜救中的紧密协作,共同提高海上搜救能力。

  中国-东盟海事磋商机制建立于2003年10月,迄今已经连续召开八次会议,这一机制已经成为中国和东盟国家在海事领域交换信息、分享经验和加强合作的重要平台。

  中国-东盟海事磋商机制建立以来,双方围绕国际海事热点、难点及双方共同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广泛探讨,深入交流了各方在海事监管方面的有益经验,拓展了中国和东盟国家在海事领域的友好关系和互利合作,促进了区域船舶航运更加安全、海洋环境更加清洁、航运口岸更加畅通,为加快“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作出了重要贡献。

  交通运输部徐祖远副部长在致辞中表示,当前,受欧债危机影响,世界经济仍面临诸多风险,全球航运仍处于不景气状态,中国和东盟各国海事主管机关应该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加倍关注船舶安全、船员权益和海洋环境保护,为地区航运业复苏、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更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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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港口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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