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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27日 03:2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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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热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