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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拟修改基金组织形式 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24日 05: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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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 赵晓辉)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修改了原草案中关于基金组织形式的条款,删除了关于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的规定。

  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将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规定为契约型、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说,有的部门、单位提出,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属于新创设的组织形式,增加这两种组织形式是否有必要,建议再作研究。

  孙安民说,法律委员会经与相关部门的共同研究认为,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仍属于契约型基金,只是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人承担的责任形式上有所不同,可以不单独作为法定的基金组织形式。

  据此,二次审议稿删除了修订草案关于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的规定。至于为加大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力度,在基金内部增设监督性机构等,可由基金合同作出约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二次审议稿修改了修订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统一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和备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介绍说,按照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行业协会分别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募集数额进行注册、登记和备案,这不利于统一掌握非公开募集基金。

  孙安民说,为了便于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监管,加强行业自律,统一掌握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情况是必要的。据此,二次审议稿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数额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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