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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监测所需样品应按商家进价购买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05日 09:2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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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流通领域质量监测样品应按商家进价购买

  新华网北京10月5日电(记者张晓松)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监测工作所需检验用样品应按销售者进货价格购买。

  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经销售者同意,检验用样品可由销售者无偿提供。监测所需备份样品由销售者无偿提供。

  无偿提供的样品,检验符合要求的,退还销售者;检验不合格的,由实施监测的工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是指工商部门依法对流通领域销售者销售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依法进行处置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工商部门应制订抽样检验实施方案,确定商品品种、抽样地点、数量等。监测过程中,由承检单位人员、工商执法人员现场抽取样品,当场封样,并由承检单位人员、工商执法人员、销售者三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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