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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公河惨案在昆明开审 5名被告均指证糯康系主谋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1日 05:2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众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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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9月20日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拍摄的庭审现场。

  9月20日,被告人糯康在在押人员处所核查登记表上签字。    □新华社发

  广受社会关注的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即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被告人扎西卡、扎波故意杀人、绑架、劫持船只,被告人扎拖波劫持船只一案,20日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始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中,被告人糯康系缅甸国籍,桑康·乍萨系泰国国籍。庭审预计持续3天。首日庭审秩序井然。

  糯康面对指控闪烁其词

  在庭审现场,被告人糯康面对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的指控,闪烁其词,不予正面应答。但桑康、依莱等其他5名被告人在法庭供述中,均指证糯康策划实施了湄公河“10·5”案件,是所在犯罪集团的首领。

  涉嫌“四宗罪”

  公诉机关指控:一、2011年9月底至10月初,长期盘踞在湄公河流域“散布岛”一带的糯康犯罪集团,为报复中国船只被缅甸军队征用清剿该组织,同时为获取泰国不法军人的支持,被告人糯康先后与被告人桑康·乍萨、依莱及涉嫌参与本案的翁蔑、弄罗(2人均另案处理)策划劫持中国船只、杀害中国船员,并在船上放置毒品栽赃陷害船员。按照糯康的安排,依莱在湄公河沿岸布置眼线、选定停船杀人地点,并和弄罗与泰国不法军人具体策划栽赃查船等事宜。在糯康的指挥下,翁蔑带领温那、碗香、岩湍、岩梭等人(均另案处理)于2011年10月5日早上,持枪劫持了中国船只“玉兴8号”、“华平号”,捆绑控制了船员,并将事先准备好的毒品放置在船上。被告人扎西卡、扎波、扎拖波接到翁蔑通知后亦参与武装劫船,并将船只劫至泰国清莱府清盛县央区清盛一湄赛路1组湄公河岸边一鸡舍果树处停靠。翁蔑、扎西卡、扎波等人在船上向中国船员开枪后驾乘快艇逃离。后泰国不法军人向两艘中国船只开枪射击,尔后登船继续射击,并将中国船员尸体抛入湄公河。经现场勘查,在两艘船只上查获91.96万粒、共计84516.01克甲基苯丙胺。被害的13名中国船员尸体经鉴定,均系枪弹伤致死。

  二、糯康犯罪集团长期在湄公河流域非法拦截、检查往来船只、强取财物。2011年4月2日,被告人桑康·乍萨与涉嫌参与本案的翁蔑(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扎西卡、扎波等人,将中国货船“渝西3号”船长冉某某及老挝客船“金木棉3号”船长罗某某劫持为人质。2011年4月3日,糯康犯罪集团成员又劫持中国货船“正鑫1号”、“中油1号”、“渝西3号”,将15名中国船员扣押为人质。后“正鑫1号”货船出资人被迫交付赎金2500万泰铢,罗某某、冉某某、“正鑫1号”船长获释。3艘中国货船及船员被缅甸政府解救。

  公诉机关认为,6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追究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的刑事责任,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追究被告人扎西卡、扎波的刑事责任,以劫持船只罪追究被告人扎拖波的刑事责任。    (综合新华社昆明9月2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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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国提供近800页的证据材料

  在庭审过程中,将有大量针对这些犯罪的证据出示,包括DNA检测、尸检报告、弹痕鉴定、证人证言等。其中,泰国方面提供了近800页的证据材料。

  为被告指定专门翻译

  对于涉案的缅甸籍被告糯康、泰国籍被告桑康等6名被告,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后,为他们指定了专门的翻译,并将起诉书制作成中、老、缅、泰四国文字,移送法院,并及时送达被告人。由于6名被告人是外籍人员,还涉及一些来自境外的证人,法院在开庭审理中提供泰语、老挝语的翻译。

  被害人亲属提起民事诉讼

  13名船员被杀,给他们的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痛。目前该案所涉及的部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已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糯康犯罪集团赔偿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据悉,在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将有十几位代理律师为这些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法律帮助。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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