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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官员谈新股体制改革及投资者保护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5日 16: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新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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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刘春旭主任和投资者保护局熊伟局长,就“新股体制改革及投资者保护”的相关热点话题,为网友做出解读。

  中新网报道:2012年4月28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实施一个半月来,市场上的“三高”发行悄然熄火,证监会的这剂“猛药”,是否有效抑制A股IPO的沉疴?新股发行体制会否考虑取消核准制?怎样才能更为有效地引导投资者?做为 “2012部委网上系列访谈”之一,中国新闻网邀请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刘春旭主任和投资者保护局熊伟局长,就“新股体制改革及投资者保护”的相关热点话题,为网友做出解读。本次访谈定于2012年6月12日(星期二)16时准时开始,敬请关注!

  主持人:各位朋友下午好!欢迎收看《财富峰谈会》,我是主持人陈虎龙。2012年4月28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实施一个半月来,市场上的“三高”发行悄然熄火,证监会的这剂“猛药”初步抑制了A股IPO的沉疴。

  主持人:今天,我们节目当中就“新股体制改革及投资者保护”的相关话题,为各位进一步解疑释惑。今天我们演播室请到的嘉宾是: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主任刘春旭;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局长熊伟,欢迎您,熊局长!

  熊伟:网友朋友们,大家下午好!

  主持人:其实我们一开始在背景当中也提到了新股发行体制的进一步改革,第一个问题想问一下刘主任,有人说此轮是中国股市的第十次改革,刘主任,您认为本次改革的重点在哪里?

  刘春旭:应该说确实是20多年来我们整个证券市场一直是在发展改革当中不断走到今天的,至于说具体是第几次,确实我不知道次数是怎么来计算的,但是确实是就新股发行体制的改革来讲,应该说从90年代初期到今天,我们应该说大体上经过了两个大的阶段的改革:

  刘春旭:从定价的角度上来看,早期《公司法》和《证券法》都规定新股的价格要进行证券监管部门来进行审批。2005年《证券法》进行修订的时候把这一调取消掉了,因此在那之后我们也开始引入了询价的制度,推进了新股的价格,从行政定价的方式向市场化的定价机制的转变。这中间在2009年和2010年,我们又在国务院批准之后,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这样一个原则,先后推出了两轮改革,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市场化的方向也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共识。

  刘春旭:正是在这样一个基础之上,今年4月28日,我们中国证监会经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推出了这一轮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应该说这个《指导意见》主要还是从四个方面确定了本轮改革的重点。

  刘春旭:第一个方面就是强调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来推进我们发行体制的改革。同时,进一步明确相关证券发行当中的各类市场主体的责任,促使相关各类市场主体,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以及我们市场投资者,按照归位尽责的原则,各负其责,这是第一个方面的内容。

  刘春旭:第二个方面就是进一步推进询价、定价的市场方向,增加了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调整了网上、网下配售的比例,等等这样一些政策的推出。

  刘春旭:第三个方面就是对于针对我们市场上长期以来存在的这样一些对于新股炒作的情况,推出的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抑制“炒新”的行为。

  刘春旭:第四个方面就是重点从加强新股发行的整个全过程当中的过程的监管,以及对于相关当事人在发行过程当中,他的各种不当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刘春旭:所以可以说从这四个方面来综合进行改革,促进新股发行体制进一步推向深入改革。


  主持人:好,谢谢您!其实您刚刚也谈到了这次改革的重点也是很深入了,而且我们市场目前对于新股发行体制有很大的期待。第二个问题我想问一下熊伟局长,有观点是这样认为的,新股发行应该取消核准制,实行注册制,证监会是否会考虑在这些方面进行改变呢?

  熊伟:是的,现在社会上确实有关于注册制、核准制的讨论,我们在进入深入研究的时候发现,其实不管是注册制也好,还是核准制也好,实际上都有一个审的内容和过程。就比如说实行注册制的国家,我们也得到一些资料,就比如说,第一,他就是说要看你申请人的披露报告和申请文件,这是第一。

  熊伟:第二,他还要就披露信息当中的法律,财务方面的这些问题进行梳理。

  熊伟:第三,对有关信息披露,对发行人,还有公司高管,以及发行关联方要进行询问、交流。 他依据什么呢?实际上他依据的东西就比较宽、比较多。首先,来自于网络信息,这是从公共网络方面。第二,有关行业报告。第三,还有新闻媒体。第四,还有专业的分析报告;同时,还有信用评级。

  熊伟:所以说我们觉得从大家的观点上来看,当然从筹资方是认为越少审越好,最好是不审。作为投资方来讲希望是严审,而且越严越好。所以说我觉得还是根据不同的环境来定的。你要说注册制的条件,比方说他必须要有一个完备的信用制度,比较有效的市场主体约束机制;还有一个,比较健全的权利救济制度。

  熊伟:我们国家资本市场刚刚发展,这个大家有目共睹,发展快、时间短,各种体制机制,尤其是这个社会的各种权利救济机制还处于一个初步发展阶段。在这种情况下,你要说把投融资的风险一下子全部推向市场,那显然是弊大于利,因此,有必要采取核准制的管理方式。就像刚才刘主任讲的这样。我们核准制当时从指标开始管理。

  刘春旭:审批制。

  熊伟:是吧?指标管理,政府什么?

  刘春旭:地方政府推荐。

  熊伟:地方政府推荐,现在的核准制,包括他刚才提到的一系列改革的东西,实际上都是在慢慢慢慢向市场化走,这个痕迹就很清楚,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大家应该看到,从时间上看它改革的步伐应该还是不慢的。

  主持人:其实一直以来新股发行价被指过高,在《指导意见》中提出了这样一个市盈率“25%规则”,将行业市盈率成为定价重要的参照标准,这是否将导致所有新股都以行业平均市盈率发行,好公司价格被拉低,差公司价格被抬高,这个问题请刘主任解读一下。

  刘春旭:我们在这一轮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过程当中,关于“25%规则”,我们也看到方方面面议论比较多,大家集中关心的一条,是不是25%是个天花板,是不是所有人都不许超过这样一个天花板?其实我们在发布这个指导意见的时候,也专门就这个问题有针对性地做了回答。我们认为“25%规则”的制定,它的目的是希望以25%作为触发点,而绝对不会当做一个天花板。

  刘春旭:一个基本的考虑,我们也在相关文献当中也看到,国内有学者对于我们境内市场的投资者,对于新股定价的问题有一个定量的分析,他们认为国内的许多投资者对于新股风险的估计其实是不足的,给予新股定价过程当中,他们学术上有一个名词,叫所谓“情绪性的溢价”,就是喜欢新股,愿意给新股付更高的价格。

  刘春旭:而实际上我们来观察成熟市场的情况,通常来讲因为新股没有经受过市场的考验,它信息的披露也没有像已经在二级市场上交易多年的股票一样,后者经过了长期数据的披露,有专门的人士来跟踪做分析,所以实际上新股的投资风险相对于二级市场的其他股份来讲,应该说做一个常规的情况来比较的话,会更高一点,因此通常对于二级市场的价格来讲,新股价格会有一个折让,当然通常来讲从成熟市场上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情况。但是我们的市场确实普遍的,我们新股的定价要比二级市场的价格要更高,目前来看是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

  刘春旭:因此我们制定“25%规则”的一个出发点,是希望投资者如果给予的价格是比较高的,和同类的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比较起来,我们要求发行人要对这个定价的合理性要进行自主的判断。而发行人要披露更多的信息,告知投资者,你给我的这样一个价格,会引起,比如说我募集资金上面会有比较大幅的增加,而这些资金我过去没有安排过具体的用途,这样的话会给我带来哪些影响?发行人通过把这些信息更多地告知投资人,让投资人有一个冷静的思考之后决定要不要给这么高的价格?当然,投资者如果认为这家公司就是值这么多钱,他愿意给他高于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价格,绝对证监会不会说“25%规则”就是“天花板”。


  主持人:网友还有这样的问题,说“25%规则”不但不能解决高发行价的问题,还有行政干预的嫌疑,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刘春旭:这个其实在刚才我讲第一个问题的时候,也讲到了这样一个概念,实际上25%绝对不是一个行政限价的措施,它的目的就是让发行人把更多的信息披露给投资人,让投资人有一个冷静的时间去思考,要不要给出这么高的价格。

  刘春旭:同时我们也关注到一些网友也提出来,因为5月30日的时候,我们发布了一个关于新股定价的通知,里面讲到三种情况会有可能重新上发审会。关于重上发审会的问题,在这儿我想也跟大家做一个交代,关于重新上发审会,我们在2002年的时候,中国证监会有一个《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这个5号备忘录里面规定了有17种情形是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其中有一种情形就是说投资人需要披露更多信息,或者说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出现了一些重大的变化等等,大家可以去查。

  刘春旭:我想我们之所以在《指导意见》里面提出来,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况有可能需要重新上发审会,其实也是按照这17项情形的这样一个判断的依据和标准,来判断是不是需要提交发审会,我想简单跟各位报告一下这个情况。

  主持人:是这样,我们还有一个问题,关于这个《指导意见》提出的是部分老股向网下机构投资的转让,这一措施主要考虑是什么呢?刘主任您觉得?

  刘春旭:应该说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是不是要进行老股的转让?都是社会各界普遍热议的一个问题。实际上来看,从2005年开始,我们中国证监会推进了股权分置的改革,其实就是解决了所谓老股东持有的股份开始流通的问题。而这样一种股权分置改革的成果,我们看到实际上在新股上市的时候,还没有完全充分地体现出来。也就是说对于老的股东他所持有的股份,在上市之初还不能够进行流通,有这么一种情形。

  刘春旭:实际上,从一个企业的发行上市来讲,我觉得首先说它绝对不是只有新发的这部分股票,给它来定价,也不是说只有新发行的股票来上市,实际上是一个企业本身如何来定价?推动这个老股转让,我想恰恰是继续按照股权分置改革的这样一个精神,来进一步推进我们整个市场进一步深化的市场化改革方向。

  刘春旭:通过老股转让的方式,我想从整个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角度上来考虑,也还有这么几个方面的情况要跟大家报告一下。

  刘春旭:第一,老股转让之后,实际上是可以推动新的上市公司他的可流通股数量会有所增加。因为大家知道,我们目前新股上市以后是25%的股份可以流通。这样的话,对于一些小的股票,它新股的流通量会比较小,这容易被炒作,所以增加老股转让之后,会增加新股的供给量,这是一个方面。

  刘春旭:第二,老股转让之后,因为在询价过程当中,询价对象他可以预先知道,会有一部分老股要进入二级市场进入流通转让了,因此对于他们在确定这个价格水平的时候他会考虑到这样一种情况,对于询价对象的报价还是形成一定的约束。

  刘春旭:第三,我们现在也观察到,在新股上市之后一段时间,当老股可以转让的时候,实际上上市公司的价格会出现比较大的波动。如果说我们推动老股在股票上市之初就可以有一部分先行转让的话,相对于后期上市之后的集中解禁,它对二级市场的影响会有所减缓。总之,这三个方面加起来都是希望通过老股转让的方式来进一步促进新股更加合理定价。


  主持人:好,老股东上市前卖出老股,是否会给公司上市后的经营稳定性带来不利的影响?有人也担心这个。

  刘春旭:关于这个问题,实际上在我们的《指导意见》当中也有一些针对性的措施,首先是规定了哪些股东才能够卖出老股,进行转让,也就是持股必须满36个月,就是说现在我们对这个问题的把握就是在文件申报到我们中国证监会这个日子的时候,如果你想安排老股转让的话,这个时候你持股必须是满36个月的,做了这方面的限制。

  刘春旭:第二个方面,老股转让之后,原来股东的持股结构不应该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也就是说我们的《指导意见》里面所讲的,股东的控制地位是不能发生变化的。

  刘春旭:第三个方面,也规定了老股在转让之后,资金必须要锁定三年,当然按照不同的持股比例,控股股东要锁三年,其他股东至少要锁一年,通过这样一种方式来对于股东的转让行为进行相关的监管。防止因为股东老股的转让,给日常稳定的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

  刘春旭:同时,对于老股转让,我们目前还正在制定相关具体的细则,要求老股东对于老股转让过程当中的一些信息要进一步充分披露,这样便于投资者了解老股东转让之后,公司的经营是不是会出现大的问题?是不是股权的结构会在老股转让以后出现一些异常的变化。通过进一步要求老股东更加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这样给投资者更多的投资价值判断的信息。

  主持人:好,我们继续关注还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一些热点话题,是这样的,有人认为,此次改革提高了网下配售的比例,取消了网下配售的锁定限制,这些措施只有利于机构投资者,想请刘主任说一下,《指导意见》对于公众投资者保护有什么安排呢?

  刘春旭:当然整体上来讲,在我们中国证监会网页的首页上,我们有一句话,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制定这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措施当中,确实是对于如何保护好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给予了充分考虑的。

  刘春旭:调整配售比例,取消网下配售的锁定限制,同时也制定了回拨机制。实际上从4月28日之后,一些改革的效果大家应该也都看到了,实际上通过这样一种方式,是对于询价机构更加合理的报价给了更多的约束。

  刘春旭:同时,通过解除限售锁定期的这样一个做法,对于二级市场上“炒新”的抑制作用也是比较明显的。当然,因为我们国家投资者的结构当中,中小投资者占的比重非常高,他们对于新股又有比较高的认购热情。

  刘春旭:我们看到从《指导意见》正式实施以来,绝大多数发行的股票,因为网上投资者的认购热情比较高,基本上,除了一家以外,其他的都启动了回拨机制,最后结果是30%交给网下的投资人,70%交给了网上的投资人。当时确实也有一家股票在发行过程当中,因为网上、网下大家认购的比例大致相当,所以没有启动回拨机制。所以我们看到这样一种机制,确确实实还是发挥了它的作用,对于中小投资者他的认购热情也给予了充分考虑。

  刘春旭:当然,我们觉得更重要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还是按照这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当中所讲的,进一步去强化信息披露,进一步把投资者判断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信息,更充分地、更准确、全面地披露给投资人,我想这是保护公众投资者最重要的一个方面。


  主持人:我们刚刚也提到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发现了《指导意见》首次引入了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5至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是否会有利益输送、人情报价的问题?中小投资者的定价能力又如何保证?请刘主任解释一下。

  刘春旭:首先说在这次询价过程当中引入个人投资者这样一个考虑,我想确实是和前面所讲的,要充分考虑到各类不同的投资者对于新股投资的愿望,同时,让更多的个人投资者参与到询价定价过程当中,来充分表达他们的意愿,我想这个是制定这样一条意见的基本出发点。

  刘春旭:当然关于你提到的那些问题,在《指导意见》里面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就是我们要求证券公司在推荐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之前,他必须要自己在内部制定相应的标准、流程。明确是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选择个人投资者参与到询价体制当中来,而且把这个要求公之于众,接受广大公众的监督,而且这个程序、标准要向中国证券协会进行备案。

  刘春旭:据我们了解,一些证券公司正在积极做这些方面的准备,在实施过程当中,我们也会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监督、管理,也希望广大投资者对这些方面还有一些什么建议、意见也及时提供给我们。

  主持人:而且此前呼声很高的,叫做赋予券商自主配售权并没有出现在《指导意见》里,为什么本次改革方案当中券商自主配售权暂时没有开放呢?刘主任。

  刘春旭:这个我在好几个场合我都表达过个人的这样一个观点,我们去看成熟市场的新股发售机制,监管部门很少有明确的规定说网上、网下各自发售多少的比例,应该把多少给机构客户,多少给个人投资者,然后要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来进行询价等等,这些方面的规定,基本上都不是由监管部门来做出的,而更多的是一种成熟的,市场共同接受的这样一些商业惯例。

  刘春旭:而在我们中国,资本市场发育的阶段来看,这样一些行业的惯例目前还没有充分建立起来,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通过监管部门出台承销办法去做一些规定。在具体规定过程当中也需要考虑整个市场发育的情况,逐步去放松行政的管制,更多把这样一些发行、定价、配售这样一些具体做法来交还给市场。

  刘春旭:刚才你所提到的券商自主配售权这样一个问题,我们也看到在成熟市场是一个比较通行的这样一个做法。这轮改革之前,我们也看到各方方面面对这些问题也有比较高的呼声,但是这次并没有写到我们《指导意见》里面去,我想恐怕还是我们对于如何进一步推动改革和我们市场发展的阶段相互适应,从这个角度上来进行思考。

  刘春旭:我想这个问题随着我们改革的不断深入,随着我们市场不断成熟,未来也会成为我们市场上比较通行的一个做法。但是我不希望是通过证监会的行政规定的方式,而更多可能是通过市场的一种自主选择来使得券商的自主配售权能够得以实现。


  主持人:好!我们再来看一条网友评论,有网友提到了上市公司欺诈上市的一个问题,这名网友说,造假成本过于低廉,被认为是资本市场造假猖獗的主要原因,面对金钱的诱惑,股市的惩戒机制形同虚设,刘主任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刘春旭:这个问题确实是我们在工作当中非常重视的一个问题,其实刚才在熊局长回答关于核准制与注册制这个问题的时候,他也表达了这样一些观点。对于中国的资本市场来讲,我们还处在一个发展的,应该说还没有和发达市场有同等的市场发育程度。所以,网友对于监管部门如何来把握上市公司的质量,把好入门关有很高的期望,所以这个同样我想也是我们在发行监管的过程当中,非常重视,也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

  刘春旭:但是对于这个问题,我想对于任何一个市场,对于监管机构来讲,就像刚才您所讲的,有核准制的,有注册制的,无论是采用哪种方式,如何来使得欺诈上市这样一种行为能够排除在上市公司的队伍之外,这恐怕都是各国监管者共同关心的一个问题。当然在具体的监管过程当中,采取什么样的手段?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防止这样一些问题,各国有各国不同的实践,但是我想共同的一点,就是我们这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当中,特别强调的,就是通过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这样一种改革,通过提高我们发行监管工作的公开性、透明度,通过把发行人的这样一些信息,更充分地、更早地揭示给公众,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我想这些方面应该会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刘春旭:当然,我们监管部门在日常审核工作当中,也会结合我们市场的情况,结合发行人具体申报材料的情况来加强这方面的监管工作。

  刘春旭:按照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们在发行审核当中实际上我们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来发行审核。按照规定,申请人应该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第一责任,负完全责任,所以这一点我想在这里也提醒我们广大准备提交申请材料的发行人和我们各类中介机构,希望大家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的要求,如实地把企业应当披露的信息,在你的文件当中披露给公众投资者,我们一起来共同努力,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一步来提升。

  刘春旭:对于我们发行监管工作当中也好,对于已经上市的企业也好,如果发现存在欺诈上市的问题,我们也会严惩不贷,绝不手软。同时,我们也希望除了证券监管部门之外,我们的各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大家一起共同努力,加大对于欺诈上市的这样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和查处力度,通过这种严厉的事后的处罚与监管,使得违法者不敢去踩这一条红线。所以我想还是需要社会方方面面来共同努力的问题。

  主持人:其实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我们在《指导意见》当中,也看到它指出实行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实,我知道熊局长一直是很关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这方面的一些问题,那么我们下面来聊几个关于投资者保护的具体话题,第一个问题是股民经常感叹这样一种情况,中国股市赚钱难,存在“管理层提投资者保护,就是让投资者只赚不赔”的认识,证监会如何扭转这种认识呢?

  熊伟:其实这个事正好利用这个机会,我们也可以做一下交流,主要原因有三个:一个是新股价格过高,公开数据都有,2010年,还有去年,两年的新股发行平均市盈率,2010年是58倍,去年是47倍,尤其新股上市以后又经过广大中小投资者击鼓传花,参与炒新的投资者也遭受了较大的损失。

  熊伟:第二个是小盘股价格奇高。有一个区间统计,去年底到今年初,小盘股的平均市盈率是大盘股的2.8倍。

  熊伟:第三个就是炒绩差股也是很严重,有些公司的净资产都已经成为负数了,所以炒作的情况还依然存在,所以我们一直不断地重复提醒大家,不要炒新、炒小、炒差。

  熊伟:另外,在这个过程当中也得让广大投资者了解,保护并不担保你一定赚钱,证监会的三大使命主要是维护市场秩序,制定各种制度法律,我们来推进市场公开、透明、有效地运转。

  熊伟:所以说,投资者一定要清楚知道自己亏在什么地方,所以投资者一定要有自己的风险判断,养成健康的投资习惯。


  主持人:好,那么证监会有没有一些具体的扭转措施呢?运用一些法律、行政,或者经济学的手段?

  熊伟:是这样,最近这一个时段以来,尤其是刚才刘主任提到的,以新股发行改革为起始点,我们实际上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无论是在征求民意,征求意见,还有公开向社会征集思路这一方面,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的手段,采取系统监管的措施,包括我们刚才讲到的持续加强投资者教育宣传服务,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还有及时有力地查处和打击各类造假、违法违规的行为。

  熊伟:同时,直接出手抑制过高的炒作现象。沪深交易所也积极配合,及时公布了过去这一段时间来炒新、炒差的一些数据。我们相信这些数据对社会公布以后,对投资者做选择的时候确实有一个自动修正的这么一个作用。

  熊伟:刚才提到的,证监会主要是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经过这一段时间的努力工作,目前我们已经注意到,尤其今年以来,炒新、炒差、炒小这种现象得到了很明显的遏制。主要是今年以来,实际上新股发行平均市盈率,基本上都在20倍到30倍这个区间,所以说刚才你提到的一、二级市场的协调发展,我们看到有一个逐步协调的这么一个趋势。

  主持人:好,可以说是这样,中国股市资本市场发展20多年来,就像您提到的,投资者热衷于炒垃圾股、炒新股、炒概念股,有一夜暴富的心态,虽然管理层持续倡导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倡导投资者买蓝筹股,但是一直以来蓝筹股公司有一种情况,就是优质不优价,怎么样才能够更有效地引导投资者呢?

  熊伟:确实有这种现象,其实大盘股、蓝筹股,实际上我们整个市场时间走得也不是很长,也就是20年,这些大盘股的指数编制也就是经历了10多年的时间,而且大盘股也是在急风暴雨的大起大落当中,它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一些影响,我们也注意一些媒体前期也在采访投资者的时候,投资者他也不能说蓝筹股不好,他就是说炒不动,它没动静。

  熊伟:这个东西呢,一个是蓝筹股它也会受炒风盛行的习惯的影响,这是不可避免的;第二个,今后大家还会看到一些数据,过去多少年我们在频繁交易方面,换手率方面,有一些数据在那儿,我们是发达市场的2到3倍吧。所以说这个频繁炒作,刚才提到炒新、炒小、炒差,盘子小好炒,蓝筹股你怎么看呢?实际上你要拉开10年看,它的优质和优价趋势是一致的,这个东西不说别的,你就说机构投资者。

  熊伟:刚才也提到了我们新股发行市盈率回到了20到30的区间,从目前看蓝筹股应该是处于最好的价格区间。当然,过去的经历并不等于你任何时候去买蓝筹股,并不是指某一只蓝筹股买了以后就能挣钱,所以说你还要从时间、价值这两个方面同时去考虑。

  熊伟:所以说我就觉得在这里也跟投资者讲一点我自己的感受,我也去过一些国家,其实你比如说在德国,整个投资人就400多万人,他的个人投资者比例也是不超过5%。英国现在散户投资者就不到5万。

  熊伟:其实在一个诚信、资本、法律约束,很规范的环境里面做一个股票投资者,其实不是一件太容易的事,你要研究,你要学习。就像我们买房买车一样,它不是一个那么简单就出手的事,尤其我们现在股市的情况又比较复杂,包括我们在选择蓝筹股的时候,我刚才提到的,除了有一个理性的价值判断,还要有一个时间上的考虑。


  主持人:好的,有网友注意到这样一个现象,最近,证监会新批准了不少QFII投资股市,其中很多是国外的养老金计划,而我们不断提倡的地方养老金和银行理财资金进入股市,但是为什么迟迟没有动作呢?熊伟介绍一下。

  熊伟:是这样,这个题目我们也准备了一些数据,最近几年我们在加大股市改革的力度以后,在引入机构投资者方面,我个人看,步伐确实是不够快。因为要健康、良性发展,我们资本市场没有机构投资者是不行的。所以最近几年我们有了社保、养老金等机构投资的概念。养老金在我们国家现在可能还在观望,只是社保、保险这些东西来了。那么养老金在国外它就是一个很正常的委托机构,它就是委托给共同基金、对冲基金,要我们看都是属于风险程度比较高的。

  熊伟:但是,你比如像在美国,2010年的这个数据,共同基金的资产,养老金就占了40%。当然运行这些养老金的时候,他必须要有很高的一个专业团队。同时,他要有一个比较稳健的经营能力,所以他在市场当中确实起了稳定的作用。

  熊伟:现在媒体也公布了,过去10年,一共境外各类机构投资者加起来大概138家,是吧?到咱们国家来申请投资额度是260亿美元的这么一个规模。大概他们一共汇进来的人民币大概1200多亿。公开的数据就说他们10年当中,从我国的A股市场净赚了多少钱呢?是1516亿,他现在总资产是多少呢?就是2744亿,就是把他汇进来的1200多亿减去的话,实际上他收了1516亿的这么一个收益情况。

  熊伟:所以说,从持股结构来看,QFII它不太频繁活动的,所以它持有大盘蓝筹和主板股票,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特点比较明显。

  主持人:好,现在有网友评论,证监会已经对电视节目荐股做了规范,我们看到很多有这样的节目。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目前新的非法荐股形式层出不穷,比如通过电话、QQ聊天,还有股吧等,特别是电话荐股,一方面涉及到投资者的信息被披露,对投资者造成了骚扰。另一方面因为轻信虚假信息,导致投资者买股上当,熊局长,证监会下一步将如何杜绝此类比较隐匿的损害投资者的行为,有效保护投资者,尤其是新入市投资者的权益?

  熊伟:这个问题关系到很多投资者,我们也接到来电、来信,各个渠道反映确实有这种现象,可能我们身边周围的人经常在手机里,或者说接到类似的电话,这种情况确实有。

  熊伟:首先我想是这样,2010年广电部和证监会联合发过一个关于在广播电视里面加强证券节目管理的一个通知。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工作,现在应该讲电视节目,因为它好辨认,这个清理得应该讲比较干净了,现在发现一起,举报一起我们就处理一起。刚才你所提到的,大家可能也注意到,包括其他发达国家、发达市场,他们在证券领域同样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比方说类似于电话、QQ、股吧这些,损害投资者的一些现象。对于此类现象,我们最近注意在搜集这方面的情况,可能要把清理的重点和打击的对象,要做一个相对的调整。

  熊伟:首先第一,要要求各个市场主体进一步加强信息管理,有些东西可能是捕风捉影还是什么的,要求我们市场主体要看好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的东西。

  熊伟:第二,加强宣传。一定要开展警示教育,就是我们下一步教育服务宣传要加大这方面的内容。实际上大家也知道,包括现在在银行汇款诈骗方面,这个宣传工作跟得也是很紧的,我们可能也要做类似方面的宣传工作。希望广大投资者见到这些来路不详的,渠道不明的,不听、不信、不从。

  熊伟:三是配合有关机关强化网络媒体,手机短信和监控净化,我们切断传播渠道。

  熊伟:第四,我们还是要抓住几个典型,我们在这方面集中一些人力和物力,准备处理一些。

  熊伟:另外,还要提醒广大投资者在这方面还是要给自己上根弦,乱七八糟的东西还是要注意。另外,如果有这样的违法线索,投资者可以向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工商管理部门、广播电视管理部门、通讯管理部门反映,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我们和这些部门有一个联合工作机制。

  主持人:好的,其实听完您这番话,我想起咱们经常说那句话,投资需谨慎,的确是遇到各种各样非法的荐股,我们需要自觉去抵制,而且正如您所说的和证监会,以及相关部门经常去举报,去联动起来。

  主持人:我们今天节目也接近尾声了,非常感谢两位嘉宾来到我们演播室参与讨论,而且也非常感谢您在电脑前耐心地守候,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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