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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6日 10: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络电视台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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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络电视台消息:26日二次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从严规范了地方债务,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规定才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代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文字来源:新华网)

  会议审议多项法案 审议2011年中央决算报告

  根据本月13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三次委员长会议建议的议程,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继续审议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预算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审议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崔世安报请批准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报请备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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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日前印发,与去年相比,试点范围并没有变化,依旧为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最显眼的变化就要属发债品种的改变,除了3年期和5年期债券外,今年新增了7年期债券。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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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算法
  • 修正案草案
  • 地方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