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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事先约定的,基金会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日常运作费用;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基金会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基金会今后将确保公益色彩,凸显透明运行。
昨天,民政部起草发布《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规定适用于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
“无形捐赠”难定价不得开免税发票
《规定》要求,基金会接收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因此,直接或间接的有偿赠与和目的不符合公益性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基金会接收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基金会接收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非现金、非实物之外的“无形捐赠”也有了相应管理办法。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基金会不得向企业提供无关借款
基金会日常沉淀了不少资产,本身拥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巨大的无形资产,对于这些资产的交易、合作及保值增值,《规定》也提出了严格的限定,不许用于非公益活动。
《规定》指出,“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这将杜绝利用基金会名义开展“扯虎皮当大旗”的商业活动,例如此前曾出现的借用“红十字会”、“红十字商会”等名号开展广告业务等。此外,基金会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
对于基金会的现金资产,《规定》要求“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要求交换交易要保护自身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或者转让无形资产;不得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产品和服务”。
公益项目信息最少3个月公示一次
为确保捐赠收入的合理使用,确保公益性,《规定》对基金会信息公布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其中,基金会因开展募捐以及为突发事件接收的公益捐赠,需要定期在自己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项目运行周期大于3个月的,每3个月公示1次;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示。
《规定》还提出,基金会通过义演、义赛、义卖、义展等活动进行募捐时,应当在开展募捐前向社会公布捐赠人权利义务、资金详细使用计划、成本预算;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布调整后的计划。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年度日常运作费用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10%
运行管理费用、行政开支等,一直是基金会受争议的焦点之一,也是容易发生腐败的环节。《规定》列出来5条规定,对基金会内部制度进行了规范。其中,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日常运作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同时,基金会年度日常运作费用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