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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房屋强拆要“裁执分离”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0日 03: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扬子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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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出台房屋强制征收司法解释强调“裁执分离”,强制执行者主要仍是政府。

    强拆“7不准”(以下7种情况不准强制征收)

    一、明确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确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了被执行人合法权

    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产生活经营条件没有得到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强制执行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4月9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这个司法解释总共11条,施行后以前与其不相符的司法解释全部作废。

    规定指出,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以前舆论普遍解读的“强制拆迁将由人民法院执行”则有了变数,强制执行“一般”还是由县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介绍,司法解释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确立“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

    司法解释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等七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不准予执行的裁定应当在五日内送达申请机关,申请机关对此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就强制执行的方式,司法解释明确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其他主要内容

    1、强拆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指定管辖法院。

    2、申请强制执行方必须向法院提供被征收方的意见,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3、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4、《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房屋拆迁裁决的,参照上述第3条办理。

热词:

  • 强制执行
  • 司法解释
  • 裁定
  • 征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