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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行政执法人员粗暴执法后果严重 将被注销资格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4日 04:5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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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重庆日报》报道2日,重庆市市长黄奇帆主持召开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粗暴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政执法资格将被注销,同时还要吊销其执法证。

  为从严控制行政执法人员准入门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办法规定,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申领和持有执法证,不得上岗执法。

  办法明确了行政执法资格条件,行政执法机构中在编在职、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年度考核合格的,才能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同时规定了不得申请确认资格的五种情形,包括: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受记过以上处分未解除的;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用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因违法或者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办法还建立了行政执法资格期限制度。为了促使行政执法人员加强学习,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办法借鉴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法》关于“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有效期为五年”的要求,规定行政执法资格不实行“终身制”,而实行动态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资格有效期为5年,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资格有效期届满前,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重新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

  办法还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的执法证;如不出示的,相对人没有配合义务。

  由于部分执法人员的不文明执法行为,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损害了政府形象。为了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办法规定执法人员应当弘扬法治精神,坚持执法为民的理念,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此外,办法还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不参加执法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以及有其他不当行为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行政执法机构暂扣执法证件;被暂扣执法证件的,应当参加离岗培训,暂扣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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