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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文山州推出公安局长列席检察委员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8日 06:5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青年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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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张永 记者张文凌 雷成)云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州人民检察院与州公安局自联合实行公安局长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规定10个月以来,加强了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配合和制约,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有效打击了犯罪。截至目前,对移交检察机关的11件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9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4件案件中3件维持原决定,1件经公安机关补查重报后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文山州“公安局长列席检委会”的机制创新,始于文山州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06年,在审查公安机关报请批捕或起诉的案件时,砚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发现,由于是文书往来,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缺乏沟通交流,出现了侦查机关取证不到位,重实体轻程序,只注重收集有罪证据,忽视无罪证据收集;或者由于公安、检察院两家对证据的把握程度不同,公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批捕、起诉犯罪嫌疑人,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相关的证据等问题,导致公检两家办案效率低、办案质量不高。为此,砚山县人民检察院与砚山县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公安局长列席检察委员会的规定,较短时间内便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2009年5月,这一制度开始在全州范围内推广。

  据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的一位负责人介绍,这一制度引进了外部监督,提升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质量。比如,对检察机关拟作不捕、不诉案件,公安局长列席检察委员会,充分表达公安机关对案件的意见,从而改变过去只听取单方汇报的情况,不仅促进了侦监、公诉部门承办人全面、客观汇报案件,还直接了解到侦查部门掌握的事实、证据情况,对案件的认识更为全面客观,有利于正确依法处理案件。

  通过公安局长列席检察委员会,不仅是检察机关直接听取公安机关意见,公安局长也直接了解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对公安机关在办案程序、收集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有较为全面客观的认识,双方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达成共识,提出改进建议,实现了非常有效的引导侦查取证。

  比如,砚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滥伐林木案中,拟作无逮捕必要不捕,通过公安局长列席检察委员会,公安机关阐明该案影响重大,建议批捕,检委会最终采纳了公安机关意见,对三名嫌疑人决定逮捕;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通过与公安局长的讨论,最终在加强看守所监管、严防刑讯逼供、加强证据意识等方面达成共识,提出可行措施,解决了因犯罪嫌疑人翻供而给案件认定带来困难的问题。

  此外,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及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检察机关拟作不捕、不诉决定、两机关认识存在分歧的案件,通过公安局长列席检察委员会,有利于消除分歧,避免了案件决定后,由于分歧的存在,而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情况。同时,在公安局长列席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中,检察院对有的拟作无逮捕必要不捕、或作相对不诉的而公安机关复议的案件,讨论中,检察机关可充分阐明不捕、不诉理由,对统一执法标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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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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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度引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