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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北京10月31日消息(记者丁华艳)据经济之声报道,财政部刚刚发布第65号令,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本次调整的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整体来看提高了起征点,为企业减负。
具体来说,三类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都提高了。其中:
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起征点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而此前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而此前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而在营业税方面,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的幅度提高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此前为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税,提高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此前为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据悉,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背景介绍】: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等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税种。2009年,我国对增值税进行改革,允许企业缴纳增值税时抵扣其购进项目所含增值税,相关企业税负有效降低,但这项改革主要涉及制造业,服务业仍然征收营业税。
【相关影响】:
避免产生重复征税 有效减轻企业税负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营业税是比较便于征收的税种,但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只要有流转环节就要征税,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越严重,这不利于分工细化。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允许抵扣,将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
促进服务业发展 有利经济结构转型
专家指出,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不利于服务业发展。另一方面,企业外购服务所含营业税无法得到抵扣,企业更愿意自行提供所需服务而非外购服务,不利于服务业的专业化分工和服务外包的发展。
对财政收入影响不大 推向全国仍有问题待解
这几年,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财政收入的增幅也较快,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利于进一步壮大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的发展,提升企业活力,也将相应增加收入,从总量上来说,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应该不大。
(编辑:刘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