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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增加多个需查身份证场所 含火车站机场等地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30日 03:1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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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晨报讯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一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根据这一决定作了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治安拘留,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证的场所新增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

  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还规定,一代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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