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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伟受审中 |
据检察机关指控,1992年10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冯伟先后任北京市中关村城市信用社(后改名为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资金部经理、副主任,主管资金部相关工作。1993年至1997年间,被告人冯伟伙同霍海音((已判决,原北京市中关村城市信用社行长),利用资金部所管理的银行账外账户,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以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吸收存款,并将吸收的存款以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高息,先后向北京天宝乐科贸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共计发放贷款7亿元人民币,且有2.8亿元人民币尚未收回。
1997年9月霍海音案发时,冯伟在行里请了病假,休假后他前往深圳探望父母。当时听说行里多人被抓后,冯伟藏匿于深圳市罗湖区火车站附近的一个小区,期间断了跟所有人的联系。7个月之后,冯伟由于担心警察和居委会检查身份证,便更换了居住地点,搬到广州市番禺县祈福新村的农民房内住了下来。直到2008年4月,冯伟因忍受不了逃亡的痛苦,坐火车回到北京。
回到北京后,冯伟为打探自己是否真的被通缉,便来到花园路派出所更换二代身份证,派出所民警并未认出冯伟,冯伟以为自己安全了,于是住到前妻严某家中,一直住到2010年7月。后冯伟带家人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游玩时,在酒店被抓获。
对于被捕,冯伟称出乎自己的意料,并且觉得自己并没有触犯法律。当公诉人念完第一份公诉后冯伟指出,自己没有伙同霍海音违法放贷,自己并不存在犯罪事实,自己所做的只是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发放贷款的决定权在霍海音那里,自己只是一个奉命行事的走卒。霍海音为了减责而作出伪证。
经过4个小时的辩论,审判长宣布休庭,于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另期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