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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电视台消息:据财政部网站消息报道,上海浙江深圳广东获准自行发债券。
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委):
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为加强对2011年自行发债试点工作的指导,规范自行发债行为,我们制定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加强对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省(市)(以下简称试点省(市))的指导,规范试点省(市)自行发债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第三条 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第四条 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
第五条 试点省(市)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建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团。试点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商应当是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0家。
第六条 试点省(市)财政厅(局、委)应当与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商可以委托其在试点省(市)的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七条 试点省(市)可以在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试点省(市)提供发债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第八条 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应当以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
第九条 发债定价机制包括承销和招标,具体发债定价机制由试点省(市)确定。
承销是指试点省(市)与主承销商商定债券承销利率(或利率区间),要求各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承销额(或承销利率及承销额),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承销额的发债机制。承销总额小于发债额的差额部分,主承销商予以包销。
招标是指试点省(市)要求各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投标额及投标利率,按利率从低到高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的发债机制。
第十条 试点省(市)应当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发债定价过程公平、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 试点省(市)政府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集中登记、托管,债券发行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第十二条 试点省(市)自行发债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具体事项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21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试点省(市)政府债券会计核算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9]19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试点省(市)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在规定时间将财政部代办债券还本付息资金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具体事项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52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试点省(市)应当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本省(市)财政厅(局、委)网站等媒体,及时披露本省(市)经济运行和财政收支状况等指标。试点省(市)在发债定价结束后应当及时公布债券发行结果。
第十六条 试点省(市)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试点省(市)应当提前两周向财政部报送债券发行计划,并于发行结束后两周内报送债券发行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早前报道】:
地方债发行首现流标
财政部11日代发年内首批地方政府债券,3年期债券出现自2010年地方债合并发行以来的首次流标。
此次发行的两期地方债为5年期固息债和3年期固息债,3年期票面利率超过5年期,出现期限与利率倒挂现象。
德邦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雷鸣称,流标和利率高企说明大家对地方融资平台缺乏信心。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郭田勇表示,市场资金面紧张和对地方融资平台风险的担忧导致认购不足。
央行否认地方债达14万亿 地方债风险可控
市场人士根据今年6月央行报告中提到“各地区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占当地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基本不超过30%”这一表述,以去年底全国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47万亿乘以30%,推算出平台贷款总量为14万亿左右。央行指出,这种测算方法和结论都是错误的。
央行解释,各地区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占当地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有高有低,即使最高比例也未超过30%,因此,不能用30%来作为全国的比例。此外,当地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汇总数不等于全国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数,前者不包括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等部门直接发放的贷款,比全国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数47万亿要小,因此,也不能用全国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数作为当地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汇总数。 <<< 详细
【新闻解读】:
地方政府性债务
所谓“地方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和所属机构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而形成的债务。据了解,1979年我国已经出现了地方政府性债务,后来,由于对地方政府承付的兑现能力感到担心,地方债被有关部门叫停。从1995年实施至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经济发展对融资的需求非常迫切,多年来,地方政府一直在以各种各样的方式举债。
全国到底有多少地方债?尤其是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地方债又有攀升之势,那么地方政府能否按期偿还这些债务?6月27日,审计署对外发布审计数字,到2010年底,我国地方债总量为107174.91亿元。
第一类是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指的是由政府或政府部门等单位举债,以财政资金直接偿还的债务,占债务总量的62.62%;第二类是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指的是由其他单位或融资平台举债,政府做担保,借债单位还不起时,需由政府代为偿还的债务,占债务总量的21.80%;第三类是政府可能负有救助责任的其它相关债务,指的是由相关企事业单位自行举债,政府既没有承诺,也没有担保,出现偿债困难时,政府可进行适当救助的,占债务总量15.58%。
据介绍,地方债务投向最多的一类是市政建设,第二类是交通,第三类是土地的收储,包括节能减排等,这为以后的科学发展打下了非常好的物质基础。
(编辑:焦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