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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法疏通职业病诊断障碍 开胸验肺或不现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8日 02:4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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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法疏通职业病诊断障碍,“开胸验肺”或不再现

  据新华社电 从张海超“开胸验肺”到“毒苹果”,从云南水富“怪病”到深圳农民工尘肺,一桩桩沉痛的事件一次次触及我国职业病防治之殇。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昨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该法自2002年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化解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是此次修法的重要任务。

  打破垄断

  扩大诊断机构范围

  职业病诊断机构少,是职业病诊断的障碍之一。因为诊断机构只有指定的少数几家,劳动者要申请职业病诊断常常舟车劳顿,成本很高,很多人因此望而却步。

  为破解这一问题,草案修改了相关规定,规定符合有关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且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这增加了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卫生部部长陈竺指出,这一修改旨在消除职业病诊断的受理门槛。

  单位不举证

  参考劳动者自述

  “举证难”是劳动者职业病诊断和获赔最难以逾越的一道障碍。要求用人单位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但这等于是让他们“自证其罪”,在现实中很难做到。

  对此,修正案草案也作了有针对性的修改,一方面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另一方面增加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隐瞒、毁损或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甚至被责令关闭。

  修正案草案还增加规定,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可参考劳动者自述”的规定是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这是“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倒逼用人单位自觉履行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用人单位要避免这一规定被恶意利用,最好的方式是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护的法定义务。

  揪心的证据

  河南新密市一企业工人张海超工作3年多后,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但企业却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后,他取得了去做正式鉴定的机会,但郑州职防所为其做出了“肺结核”的诊断。

  为求真相,28岁的他坚持“开胸验肺”,用一个人的无奈之举,揭穿了谎言。

责任编辑:魏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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