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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购物卡等助长腐败 将实行实名登记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5日 14:0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络电视台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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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我国规范购物卡管理防腐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

    人民银行 监察部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预防腐败局

    近年来,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和小额支付服务市场创新的客观需要,商业预付卡市场发展迅速。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总体看,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同时,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为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强化对商业预付卡发卡人的管理,是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首要环节,必须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分类监管。人民银行要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的规定,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要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二、健全制度,规范行为

    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是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的有效途径,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严格发票和财务管理。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三、坚决治理,防贿促廉

    治理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是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要求和重要环节,必须进一步狠抓落实,加大查处力度。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中办发〔1993〕5号)的规定,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

  四、防范风险,维护权益

    加强预付资金管理,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必须引起足够重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管。商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预付资金的监管,防范资金风险。

    人民银行、商务部要继续健全商业预付卡收费、投诉、保密、赎回、清退等业务管理制度,全面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及时开展相关消费提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商业预付卡管理涉及部门众多,情况复杂,规范整顿的任务十分艰巨。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建立对商业预付卡的联合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2011年年底前,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一次商业预付卡市场专项检查,以检查促整改,促进商业预付卡市场规范发展。(据国务院办公厅网站)

    购物卡受贿案件比例高 09年竟超八成

    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之前发布的调研报告显示,近5年来查处的行贿受贿案件中,购物卡贿赂案件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09年这一比例竟超过八成。

  2006年,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受贿案件中,各类代金卡价值总额高达50余万元。

  2008年,山东省发改委能源交通处原副处长陈学伟收受的50余万元贿赂中,有价值22万元的购物卡。

  2009年审结的浙江省嵊州市政协原副主席杜洪苗案件中,除一块手表外,其余受贿均为购物卡,总计18万余元。

  2010年年底,在江苏省财政厅原副厅长张美芳案件中,仅一个节日其收取的各类购物卡价值便高达十余万元人民币。

  受宠皆因便捷隐蔽风险小

    办理简单、使用方便。购物卡是采用预付储值款形式、无记名销售的有价凭证,行贿人购买简便,如果行贿人不开具发票报销则极难发现;受贿人使用亦不需提供任何身份证明,使用简便。

  送卡隐蔽,不易被别人发现,风险较小。购物卡就是小小卡片一张,可以在各种地方发送,具有高度的隐蔽性。

  购物卡消费便捷,洗赃容易。受贿者收受购物卡后,可在多家消费场所直接消费,也可以转卖,处理方式多样,可以方便快捷地兑现现金。

  利益暗藏 10万购物卡回扣可达1200元

  据钟楼附近那家超市的办卡顾问介绍,办理购物卡可享一定的回扣。总金额7万元以下有1%的返点,7万元以上会有1.2%的返点,返点将以购物卡的形式返给个人,发票可以开成餐饮、公共用品等形式的发票。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购物卡是商家与各单位之间的“联动”。购物卡一方面可以保障商场稳定的销售额及利润,另一方面,可以帮助办卡单位有效避税。

  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购买10万元金额的购物卡,购买人可获得额外的1.2%的回扣,即人民币1200元,商场同样以购物卡的形式给购卡人。

  【措施】民政部严禁机关干部收受购物卡 办庆典须报批

  【时评】人民日报:用实名制刹住购物卡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