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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春梅介绍人民监督员制度:使检察权在阳光下正确运行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2日 22:3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络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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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2011年全国两会

  中国网络电视台消息:3月12日20时,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联合11家网站举行第6场网络访谈,访谈的主题为“依法保障民生、公正廉洁执法”的网络访谈。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徐安、邓川结合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中国网:感谢主持人。中国网的网友有这样一个问题,是提给贾春梅代表的,他说,在去年的全国“两会”上,您提交的《关于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思考》得到全国人大和有关机关的充分肯定。今年您是否会继续跟踪推进这个建议?能否简单介绍一下人民监督员制度?

  贾春梅:谢谢这位网友。按照宪法的规定,人民群众有权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要接受人民的监督。所以,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法律的根据。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来的,当时进行了试点工作,当时提出的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范围是三类案件、五种情形,三类案件是指:职务犯罪案件拟撤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做不起诉决定的。五种情形是指:一是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是超期羁押的,或者延长超期羁押不正确的;三是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或者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四是应当给予刑事补偿而不给予依法补偿或者不予以确认补偿的;五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案当中徇私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的五种情形。

  经过几年试点工作以后,去年全国检察机关就全部推开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将原来的三类案件五种情形并为七种情形的监督,取消了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这一条,其他的五种情形加上两类案件,就是七种情形的监督。按照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仅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那么谁来监督检察院?所以当时推出人民监督员制度,基础就是在于用人民的权力监督国家的权利。经过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行,我们认为提高了办案的质量,体现了诉讼的民主,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在2009年,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人民监督员立法的建议,当年被中央政法委采纳,并且把它列入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意见》当中。人民监督员制度全部推开以后,我今年又带来了建议案,建议在修改刑事诉讼法以及在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过程当中,采纳人民监督员制度,使检察机关接受监督,检察权在阳光下正确运行。谢谢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