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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规定行政案件败诉追责最重可免领导职务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9日 06: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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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郑州11月18日电 (记者曹树林)如果行政机关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导致行政诉讼败诉,那么,政府在追究这个行政机关执法过错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单位行政首长和责任人的责任,情况严重的可免去领导职务。郑州市政府日前下发的《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郑州市政府规定,按规定经审核批准后的行政行为有过错而导致败诉的,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将分担败诉过错责任。

  对行政首长和责任人的处罚包括:训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现工作岗位、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去领导职务、行政处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