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中国图文 >

游客拒绝购物 旅游经营者不得另行收费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1日 17:1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络电视台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中国网络电视台综合消息:最高人民法院11月1日公布《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1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旅行社不得因年龄差异多收费 《规定》明确了旅游者对于旅游经营者收取的差价费的返还请求权,规定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

    《规定》首次在民事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