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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严管重罚交通违法 修复法治秩序(图)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7日 08: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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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鹰

  任何惩罚都有副作用,所以应该有一些措施让人们认同这种被迫实施的“恶”。一定要创造和培养足够的正当性,让严管重罚可持续、可接受。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开始生效。该《条例》在许多方面都有创新,在全国同类立法中独树一帜。

  任何大幅度、大力度的改革创新都会产生强烈的震动,所以为了推行改革创新,应该设置和运用减震机制。最常用的减震机制,一是广泛宣传,二是递进过渡。广泛宣传的作用不仅仅是告知,还在于培育社会的心理承受能力,更在于提高全社会的广泛认同。这次被处罚者大呼冤枉,也有外地车司机声称完全不知道。的确,同样的违法行为,如污损、遮挡车牌,上个月才罚200元,这个月就罚6000元,30倍之差,难免突兀。其实,可以半年为期,每月一档,逐步递增,最后达到严厉惩罚的规定幅度。法律的作用依赖于执行,而在立法和执法之间,需要一个很好的衔接,特别是改革创新幅度大以及涉及公众面广的法律。

  累进加罚制度是该《条例》的创新,有些违法行为会越罚越重,这是借鉴了刑法上的累犯加刑。不过既然考虑了加罚,也应该相应地考虑减罚,就像刑法的减刑制度。这里提出一个立法建议,在做修正案的时候,可以考虑减罚机制。如果一个人被高额罚款,以后若干年都没有再发生交通违章违法,就可以返还一定的比例。如被罚款6000元,10年都没有新的交通违法,就每年返还600元(不计利息)。一次被罚能够吸取教训保持10年不再违章违法,这样的教育效果应该说非常好了。同时,这种减罚机制能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减少被罚者的抵触心理,使人感到一直有希望。

  在制定新的法律法规的时候,应该评估原有法律体系的相关规范的作用。如果忽视原有法律的作用,另起炉灶,不仅造成法律资源的浪费,更造成法律之间的冲突,有损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如对待套牌、假牌车,应该从交通处罚中分流出去。事实上套牌、假牌已经不仅仅是对交通秩序的破坏,更是对公共秩序、经济秩序、公共财产、他人财产的直接侵犯,在地方立法和实际的执法中,可以解释为相对应的违法甚至犯罪。当然这里面情况较为复杂,一付套牌,有制作、购买和使用的区别,也有使用时间长短的区别,既有假冒甚至伪造政府文件印章问题,也有侵占合法车主财产问题,还有偷税(费)问题,更需要区别处理,不宜都混装在交通这个篮子里。如经营性的出租车套牌车,危害性大,仅就财产部分而言,早已经达到犯罪的标准,完全可以适用已有的刑法规范来处理。

  区别化的处罚一直是学术界所主张的,但是对区别的内容有很大的争议。欧盟的芬兰等国家在交通法规中规定,同样的违法,不同收入的人给予不同的处罚。曾有一个银行家因为超速行驶被罚17万欧元。福柯在研究惩罚原则的时候就说过,一个饥寒交迫的人和一个贵族犯盗窃罪,其破坏性和罪恶是不一样的,所以惩罚应该不同。在中国恐怕还做不到交通违法的处罚跟收入挂钩,因为收入申报体系不完善,更因为中国还需要恶补适用法律人人平等之课程。不过,任何处罚都有一个裁量幅度,在裁量幅度范围之内做到区别化是可以的,只要处罚是可监督、可评估的。

  惩罚是为了补偿和修复已经被破坏的秩序,也是为了阻止本人再次违法,同时告诫他人。当秩序被破坏的情形比较严重,轻描淡写的惩罚不足以发挥作用,就必须实施严管重罚。任何惩罚都有副作用,所以应该有一些措施让人们认同这种被迫实施的“恶”。减刑、减罚制度,则体现了法律有条件的宽恕,有利于减少冲突,增进和谐。深圳能够从一个方面突破,确实具有法治的勇气。正是因为许多方面都缺乏规则,无视和破坏规则,而交通管理独严,就更需要广泛的正当性土壤。所以除了交通,整个法治环境都需要纵深整治,包括对执法者可能滥用职权的制约,严禁徇情“撤单”、“了单”之类的执法腐败。深圳的初步经验告诉我们,治乱世要用重典,维护盛世也要用重典,只是一定要创造和培养足够的正当性,让严管重罚可持续、可接受。

  作者系广州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