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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采购"发霉" 皆因监管缺位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2日 14:2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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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进竞争,是为了节省支出。最近新华视点记者调查发现,长沙市工商局办公大楼空调系统安装中标价109万元,可结算价却高达875万元,高出8倍还多。长沙市另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实际结算价比公示价高出千万元,引起审计部门关注。既然是招投标制度下的“阳光采购”,怎会见不得天日,出现这般令人触目惊心的采购腐败?

  一直以来,政府采购中的“猫腻”深受公众诟病。有一句话说的好,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公众看来,“阳光采购”正是政府采购腐败的克星。不期然,“你有政策我有对策”,由社会、公众、媒体不懈努力争取到的“阳光采购”,竟然发出了“霉味”: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花样百出,“潜规则”盛行。

  因为日常的“高价”采购更易被发现,政府采购中权力寻租者玩起了“明低暗高”的招标手法。长沙市这个结算价高出中标价上千万元的废弃物污水处理项目,项目开标时,就有多家公司质疑招投标程序涉嫌违规。比如,招标公告曾规定:“项目设投标报价上限值,上限值在开标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人。”但在开标前3天,招标方突然取消了投标上限值。表面上以较低价格中标,暗地里却远高于中标价结算。

  正如坊间所言,招投标比的不是价格、不是质量,而是关系;还有人总结出了政府采购难以改变的老“三点”:买的东西次一点,供应商赚一点,回扣拿一点。“阳光采购”发出了“霉味”的背后,是审批、招标、公告,环环皆有“漏洞”,给一些权力寻租者提供了方便,让透露标底、合伙围标、请人陪标等乱相搞得招投标尘烟四起,甚至一些地方还出现了几家企业长期垄断政府采购的局面。

  假如采购需求人、审批人、监督人三位一体,要让政府采购不腐败也难。我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实施以来,一直未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法律盲区让滋事者胆大妄为,少有顾忌,亟待法律补起“漏洞”,保护公共财政。当下,必须通过制度设计,把阳光采购招投标过程中的权、责、利分清楚。无论是审批、招投标,还是公示,在任何一关中,都必须明确责任人。要管好政府采购,说到底还是要有严格的监督和惩戒机制。既然是“运动员”,就不要当“裁判员”;既然是审批,就应有前期的核算;既然是公示,就要以接受社会审核为目的,而不能走过场。既然是责任人,就要为失职失责付出代价。必须强化监督执行力,引入社会监督,否则变味了的“阳光采购”,不仅会吞食公众的血汗,更会严重地损害政府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