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传销组织头目汪某学,为赚取“拉人头”钱,以其成立的“连锁经营业”是经国家许可,且引进欧洲先进运作模式为嘘头来蒙骗群众,发展了数十人的下线,甚至将自己的妻子也拉入了该非法传销组织之中。近日,曲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自立门户
谎称经国家许可
被告人汪某学、谢某良在南京市加入传销组织后,为获取更大的非法利润,于2011年6月从南京来到韶关,在市区和曲江马坝城区等地从事“连锁经营业”的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通过面对面培训的方式对参加者进行洗脑,谎称“无风险赚钱快”,向加入的新人吹嘘“连锁经营业”是经国家许可,且引进欧洲先进国家的运作模式,承诺只要投资69800元,3年内就可以赚取1040万元。该组织还通过“拉人头”入伙方式发展下线,诱骗他人投资申购加入其传销组织。
广拉人头
将妻子拉入传销组织
被告人汪某学自立门户后,为壮大自己的“组织”,首先将其妻子黄某英及其表弟何某发展为两条下线。其妻黄某英不负“夫”望,她又发展了汪某习和汪某根两条下线,汪某习再发展了汪某佩为下线。汪某学的这些下线共发展了30多人。
被告人谢某良也不示弱,其发展了弟弟谢某泳和罗某淮为两条下线,罗某淮又发展了罗某章和被告人曾某平两条下线。被告人曾某平再发展了陈某香、曾某英两条下线。谢某良的这些下线也发展了30多名成员。
被告辩称
其行为对社会危害小
被告人汪某学在法庭上辩称,其犯罪情节刚好达到追诉标准,且在传销过程中,没有采取强迫手段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犯罪情节轻,社会危害小,并以此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其罪行不适用缓刑
曲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汪某学、谢某良、曾某平组织、领导以“投资经营连锁经营业”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以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故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至于被告人汪某学的辩解,经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及面广,社会危害性大,不适用缓刑,故其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鉴于3名被告人在法庭上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条款之规定,曲江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汪某学、谢某良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曾某平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