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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忙受伤受助者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9日 03:3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山西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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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先生:我和王某是邻居,同住四楼。两个月前,我在楼下见王某需扛运两袋面上楼,考虑到自己也顺路,便提出帮其扛一袋。王某客气地说不用了。但我觉得我们是邻居,还是坚持帮他扛了一袋。爬楼时,我们边走边聊。谁知,快到四楼时,我因站立不稳摔倒,腿骨骨折。

  现在我向王某提出索赔,可他说我是义务帮忙,出了事和他无关。

  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下我能向王某要赔偿吗?

  记者:“能否赔偿,关键要看当时王某是否明确拒绝林先生的帮助。”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陈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在本案中,林先生与王某系邻居,此种人际关系与情感基础决定了彼此帮忙是自然的,更何况林先生恰恰顺道。

  王某当时虽已表示了“不用你扛”,但这只是一种客气,字里行间也没有透露出坚决拒绝的态度。在林先生真的准备扛及扛的过程中,王某未再加制止,而是顺其自然,放任林先生的义务帮工行为。

  因此,王某虽没有邀请林先生帮忙甚至已婉言拒绝,但不应视为“明确拒绝”,而是在婉言拒绝之后,又默认了林先生的帮工行为。所以,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辛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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