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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转账需谨慎不当得利应返还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8日 10:4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福建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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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江西省泰和县的彭某与本省武平县的钟某原是生意伙伴。2011年9月,彭某错将应支付给另一客户的货款139300元转到了钟某的账户上。彭某很快发现错误并要求钟某返还款项。但是,钟某认为该款项是彭某汇给他的货款,拒绝归还。为此,彭某将钟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139300元。日前,龙岩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钟某如数返还不当得利。

  庭审中,双方对彭某通过网银转账将139300元转入钟某银行账户这一事实并无争议,但彭某认为是汇错了,而钟某则认为这笔钱是彭某用来归还所欠货款的。双方都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二审法院还向银行调取了证据。证据显示,2010年1月20日至2010年8月25日钟某与彭某只有4笔银行交易往来(每笔交易金额不大),这虽然能够证明双方在起诉的1年前有经济往来,但无法充分证明讼争款项系彭某欠钟某的货款。

  评析:法院认为,在钟某认可双方生意往来从未有结算凭证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情形下,彭某没有必要将讼争款转入钟某账户数天内又要求钟某返还;即便像钟某所说的彭某是因为想继续与他合做生意而归还之前所欠货款,但彭某在转账后的第5天即向法院起诉要求钟某返还,与常理不符。而彭某提供的调查笔录、收购凭证等,证明彭某的另一客户于2011年8月29日运送了一车货给彭某所经营的食品厂,价款共计139320元;在彭某于9月2日12时22分汇款139300元给钟某后,又于当日13时15分汇了相同数额的款项给另一客户。彭某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力大于钟某所提供的证据,故钟某应当向彭某返还不当得利139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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