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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凡抢险救人能否一律免费通行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8日 09:3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工人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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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报道,8月2日,乌鲁木齐一公路发生一起车祸,5人受伤。当地执勤特警驾驶警车将伤者送往医院,途经柴窝堡收费站时被拦下收费。收费站称,只有军车、120急救车、辖区公安的制式警车才能免交过路费,而救人的警车不属于收费站所在辖区,理应收费。而且,由于有“公车私用”现象,收费站也有自己的苦衷。

  在抢救伤员的紧急情况下,收费站依然拿“警车辖区”说事儿,暴露了公路部门在免费问题上的一贯做法,即“免交通行费”的依据仅是车辆身份,而非车辆行为本身,换句话说,免费只针对警车而不是救人。

  在我看来,在收费公路上,车辆所以有权“免交通行费”的理由,其实是其“抢险救人”行为,而不是车辆身份属性。也就是说,即便不是警车公车,仅是普通的民用车辆、私家车,只要是在“抢险救人”,也应有权“免交通行费”。

  道理其实很简单,因为无论是相比公车的通行特权,还是收费站的收费利益,“抢险救人”都是必须得到优先对待和保证的,所谓“人命关天”、“救人如救火”。事实上,也正是基于对“抢险救人”行为社会价值的尊重和保护,我们的法律才确定了“紧急避险行为”的免责条款。如《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刑法》中也有类似规定。

  遗憾的是,现实中,囿于部门利益,这种无视“抢险救人”、“紧急避险”优先价值,强收救人车辆过路费的做法,并非个别,而是一些收费站的普遍做法。比如,此前许多地方都曾发生过收费站强收120救护车过路费、导致抢救延误、病人死亡的事件;近日北京的一些高速公路暴雨中坚持收费、坚持向前往机场助人为乐、免费拉人的车辆收费,亦饱受诟病。

  回头再来审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有关“免交车辆通行费”的规定,同样不难发现,它事实上也主要是“对车不对事”的条款——免费的依据侧重于军车、警车等车辆身份,而没有将普通车辆的抢险救人纳入免费范畴。

  最近国务院正式发布“重大节假日收费公路免费通行”政策,是回归公路公益属性的一种表现。但迫切需要免费的何止“重大节假日”,在我看来,抢险救人时同样需要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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