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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被撞倒后再被碾 各责任方均连带赔偿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7日 14:3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新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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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南京8月7日电(吴丹朱晓颖)7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两次碰撞导致受伤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98524.8元,肇事者叶某赔偿18085.05元,韩某赔偿7535.44元、张某赔偿4521.26元,叶某、韩某和张某对各自应当赔偿的份额承担连带责任。

  2009年10月6日,叶某驾驶轿车行驶至塘桥镇人民路一家商店门口停车后,打开左驾驶门时,与旁边路过的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座成员李某(系张某妻子)相擦,导致李某跌倒在地,刚好此时韩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经过,将跌倒在地李某的韩宏军碾压,致使原告受伤。

  经交警大队认定,叶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韩某和张某各承担次要责任,李某不承担责任。李某受伤后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5万余元,经鉴定,其左臂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李某将叶某、韩某、张某及叶某轿车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经核算应为138666.55元。叶某驾驶的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损失,韩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应在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双方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具体认定叶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韩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叶某、韩某、张某对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虽然无共同的过失或故意,但该事故系由三人的不当行为共同造成,各行为之间联系紧密,对损害后果的发生缺一不可,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对损害后果互负连带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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