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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砸店拿“好处费”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7日 12:0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莞时间网-东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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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有人看中了一家枣店,想强行要求店主转让。店主不答应,竟然找人来砸店。7月31日上午,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这起欺行霸市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帮忙砸店的两名90后青年向某、李某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和一年两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称,熊女士在长安镇长盛社区明珠广场开了一家“好想你”枣店。2012年3月22日,陈某平(另案处理)打电话给1990年出生的湖南小伙向某,称熊女士不肯转让“好想你”枣店,指使向某找人去砸该店。

  次日18时许,向某驾驶一辆小汽车,搭载也是1990年出生的河南小伙李某江及“王葵”、“富盈”、另一名陌生男子(后三人均另案处理)来到该枣店,持铁锤等工具砸碎该店外墙的四块玻璃及一扇玻璃门(价值共约2216.2元)。事后,向某得到3000元的好处费,后与李某江等人共分赃款。

  3月28日8时许,向某再次纠集李某江及唐某春(另作处理)、“王葵”、“富盈”持铁锤砸碎该店的两块玻璃及两扇玻璃门(价值共约1533元),并损坏该店的LED屏幕(价值约3000元)。事后,向某得到17000元的好处费,后与李某江等人共分赃款。

  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于2012年4月1日在佛山将向某、李某江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向某、李某江结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法院视其具体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向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李某江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随案移送的赃款3705元、手机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扣押的作案工具小汽车一辆,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直接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楚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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