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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日报记者 陈辉鹏 通讯员 卢柱平
广西少女小花(化名)暑假来到南海狮山,几天后因与几名偷车男青年一起,被村民发现追赶,慌不择路跳河,两天后小花被发现溺水死亡。小花的父母认为女儿的死亡是村民追赶所致,将其中两名参与追赶的村民及村委会告上法庭,索赔11万余元。昨天,记者从南海法院获悉,因小花父母无法举证证明其主张,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
女儿因被人追赶跳河溺死
小花是广西人,事发时刚满18岁,还在读高二。2011年7月下旬,小花从广西老家来到南海。7月29日16时许,4名男青年带着小花驾车来到南海官窑某村后基围处,其中倪某是小花的老乡。
当时,几个人看见村民何某的一辆长安牌汽车停放在那里,其中一名男青年下车负责盗窃该车,倪某等人则负责看风。得手后,实施盗窃的男青年将赃车开离现场约200米远,即被车主何某、村委会的巡逻治安队员发现。随后,包括钟某、谢某在内的20多个村民出来追贼。倪某和小花等人弃车向大海州方向跑去,其中倪某被治安队员抓获(后被南海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小花与另外3名男青年跑到树林并跳进河里向对岸游去,后谢某等村民在岸边经搜索无果后离去。两天后,小花被发现溺水死亡。
小花父母听到女儿死讯,认为是钟某、谢某等村民的追赶行为导致小花无路可走选择跳河逃生,河流太急,村民们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事情发生也没有积极施救,最终导致悲剧,于是将钟某、谢某及村委会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共11万余元。
被告:
村民未穷追猛打没有过错
被告村委会辩称,被告钟某、谢某只是普通热心善良的村民,其行为是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并非履行职务。更何况原告女儿是自己跳下河的,与上述两名村民无关,与村委会更加没有任何关系。被告对原告女儿的死亡无任何过错,其死亡与被告无因果关系。
而且,村民和车主在追进树林后,发现小花与另外3名男青年跳下河已经游离岸边一段距离,由于河道属于三水与花都交界,不是南埔村范围,村民对河不熟悉,且当时没有发现异常,就没有再追。整个过程中,村民没有穷追猛打,也没有逼到他们跳河,两村民不存在见死不救情况。
村委会认为,小花作为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不能因为同情而让没有过错、群防群治的村民和被告村委会承担责任。
法院:
原告理据不足驳回请求
经审理,南海法院认为,被告钟某、谢某未实施危险行为,在小花跳河后亦积极进行了搜索,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其行为并不存在过错,无需对小花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被告村委会对本案没有过错,亦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南海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原告不服判决,已经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