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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资助学须自愿 不得与招生入学挂钩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7日 04: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成都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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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周波) 市教育局日前发出《关于切实做好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学校均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并强调捐资助学必须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不得与招生、入学、考试成绩挂钩。据悉,对于未进行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有关政策不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家长有权拒绝交费并向相关部门反映。

  学校不得越权设立收费项目

  市教育局要求各区(市)县、各学校高度重视教育收费工作,自觉遵守教育收费纪律、执行教育收费政策,自觉防范和杜绝教育乱收费行为。按规定,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一律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项目及标准由省、市两级财政、发改和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各区(市)县、各学校不得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规定项目之外的任何费用。

  学校在办理教育收费时必须向交费人出具《四川省大中专学校、中小学交费专用收据》,所有收费收入应全部纳入学校法定账户体系进行核算,任何学校均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公办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捐资助学坚持自愿无偿原则

  市教育局强调,捐资助学必须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不得与招生、入学、考试成绩挂钩。公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自愿对我市教育事业的捐赠,一律按照规定,由市、区(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接收,所接收的捐赠资金全额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账户,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进行安排。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接收捐赠资金,更不得转移、隐匿捐赠收入。

  市教育局要求各区(市)县教育局加大对所辖学校教育收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力度,会同当地纪检监察、发改、财政等部门对学校收费进行明察暗访,及时发现和解决学校收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据悉,市教育局也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学校收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发现的违规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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