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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余东明见习记者孟伟阳《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近日提请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了见义勇为的界定范围,完善了确认程序以及奖励和保护的工作机制。同时,草案还明确,见义勇为受益人诬告见义勇为人员的,将依法追究受益人的法律责任。
草案在确认程序上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申请举荐、提起时限、受理调查、证据认定、确认形式等作了明确规定。为有效防止因多头管理产生相互推诿现象的发生,草案还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和指导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为防止见义勇为人员“流血又流泪”现象的发生,草案规定,对因见义勇为死亡的人员,被评定为烈士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公(工)牺牲(死亡)的,本人及其近亲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未被评定为烈士或者认定为因公(工)牺牲(死亡)的其他人员,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加四十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对其近亲属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草案还明确,因见义勇为致伤的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治疗期内,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应当视为正常出勤,原享有的劳动报酬等待遇不变。因见义勇为伤残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人员,所在单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见义勇为受益人拒绝提供证明见义勇为材料,甚至诬告见义勇为人员等行为,草案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更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姚成林说,草案在内容上突出了政府的主导作用,强化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措施,进一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公平价值,其内容也更加清晰、具体、全面,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