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山东拟立法保障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 授予称号发补助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2日 13:1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广网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中广网济南8月2日消息(山东台记者孙波)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山东省拟立法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对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可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山东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享受省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近日提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个地方法律将进一步立法调研,征求意见之后将形成法律。这个草案除了提到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被授予山东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享受省劳模待遇之外,还规定因见义勇为致伤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治疗期内,有工作单位的享有原有劳动报酬等待遇不变,所在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民政部门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没有被评定为烈士或者认定为因公牺牲或者死亡的见义勇为人员,按照上一年的全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的补助金。按照2011年的标准,至少可获得43万多元的一次性补助,通过这些规定来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流血不流泪,解除他们生活的后顾之忧。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推出新闻热线4008000088,拨打热线电话即可将您手中的新闻线索第一时间反馈。我们将第一时间派出记者调查事件、报道事实、揭开真相。)

热词:

  • 见义勇为人员
  • 见义勇为者
  • 合法权益
  • 央广新闻
  • 见义勇为英雄
  • 解除劳动合同
  • 军官
  • 立法保障
  • 人均可支配收入
  • 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