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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采取分厂房、铺位等形式变相分配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3日 11: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莞时间网-东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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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对我市整个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根本大法”--《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进行审议并原则通过。

  提取不少于20%的公积金、公益金

  根据草案修订,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要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当年收益应当先予弥补上年亏损,提取不少于20%的公积金、公益金后,再根据不同的股权设置形式进行分配。

  根据草案修订,股东分红按股东的股权份额进行分配。股东的股权可以继承,但不得用于抵押,不得抽资退股,以保持集体经济的相对稳定。

  草案修订特别要求,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采取分厂房、铺位等形式进行变相分配,严禁借款分配。未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村(居)两委会和理事会成员不得用公款到国外、省外参观考察。

  可提留部分土地转让收益还债

  根据草案修订,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率应当控制在50%以内。对于资产负债率超出控制标准的,镇(街)机构要进行风险提示。

  凡有借款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每年积累或土地转让收益中提留一定比例用于还债,逐步减少集体债务。

  此外,集体经济组织的银行账户不得设立电子银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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