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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商业贿赂案呈上升趋势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1日 11:5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清远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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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日报讯(记者卓小畴 通讯员李俊杰 童伟娟)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不断滋生繁衍,已经成为影响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一大“公害”。日前,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我市法院受理的商业贿赂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特点:发案领域相对集中,隐蔽性强

  据分析,商业贿赂具有发案领域相对集中、犯罪行为具有连续长期性、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等特点。商业贿赂多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反映出部分行业权力较集中,监管力度不足。在今年审理的34件商业贿赂案件中,有3件发生在同一单位。其中还有两被告人为共同收受贿赂。在一些行业一些单位商业贿赂已经演变成了一种潜规则。在审理的商业贿赂案件中,犯罪人收受贿赂均不止一次,双方关系熟悉,甚至是相识多年的“老友”。例如,被告人邹某某收受贿赂6次,其中仅向1人就收取数十万元;被告人林某某、冯某某亦分别收受贿赂8次、4次。商业贿赂双方大多“知根知底”,交往时间长,且权钱交易基本为“一对一”,行贿受贿双方结成利益共同体,导致商业贿赂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蔽性,犯罪数额较大,不易被查处。

  ●建议:完善举报制度,畅通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

  准确把握现阶段商业贿赂的特点,积极探索反商业贿赂对策,不仅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也是将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针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法院建议,要通过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严惩侵害举报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改进举报人奖励制度,畅通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

  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确立严格而明确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经营资格。只有取得了相应经营资格的主体,才能够在某一核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将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极差,以及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制性清退出市场。其次,要完善商业贿赂刑事法律、法规建设。进一步扩大商业贿赂犯罪对象的范围,至少应将财产性利益明确纳入商业贿赂范围。同时,应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商业贿赂的定罪量刑数额和标准。第三,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增加行政决策、执法的透明度。要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政府采购制度、产权交易制度、土地出让制度、医药购销等配套制度,并强化责任的追究。同时,完善决策前听证制度,并通过加强党内监督,强化党内民主,限制、杜绝权力寻租的空间。最后,则是建立与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体系。加快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管理立法步伐,通过建立以市场诚信记录信息库、市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平台、失信惩戒机制等为主要内容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体系,利用经济制裁、行政处罚等手段加大不诚信的成本,营造商业不能不诚信、不愿不诚信、不敢不诚信的机制。

责任编辑:楚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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