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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假售假:要罚还要赔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1日 08: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佛山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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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治江

  假冒伪劣产品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大危害,特别是食品、药品,更是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安全。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修订草案)》,大大加重了对制假售假的处罚力度。

  长期以来,制假售假者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中规定得很清楚,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实际操作时却没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经销者在面对消费者维权时,往往提出自己也是受害者,要求消费者找生产企业。而消费者又没有能力去找到生产厂家,最后维权不了了之。广东修订条例对制假售假重罚重赔,令人拍手叫好。

  首先明确了责任主体。对制假者、售假者一视同仁,避免了严打生产者还是严打销售者的质疑。制假售假是有着因果和连带关系的,理应同等处罚。

  其次明确了重罚与重赔同步。当假冒伪劣商品流通市场,加大处罚力度罚到制假售假者倾家荡产,还是加大赔偿力度赔到制假售假者倾家荡产,这是人们争论的焦点。修订条例明确,不但要罚,而且也要对消费者进行重赔,击中了制假售假的软肋。因为,从如何震慑制假售假者、保护消费者方面考虑,钱罚得再多,受害者是得不到任何好处的。相反,把罚的钱给受害者,受害者就能一心一意和制假售假者追究到底。不光靠行政部门监管,每一个消费者因为有赔偿自动成为社会监督员,就能更好打击制假售假者,自发维护消费市场。

  再次明确了首负责任制。市场经济环境下,假冒伪劣商品生产出来,如果没人销售,也就流通不到市场上。为此,经销者有首负责任。当经销者的首负责任被明确之后,他就会主动、自觉地监督生产者。因为出了事,销售者知道自己跑不掉,自然会记录每一件商品是从哪买的。实行首负责任制,不失为震慑制假售假者的一计“妙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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