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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受伤个人不承担救治费用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1日 03: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报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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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童曙泉)因见义勇为而受伤的人员,医疗费用将有政府保障。昨天,民政部会同财政部、教育部、人保部等七部委召开视频会议,向全国各省(区、市)详细部署如何落实国家最近出台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

  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郭燕红介绍,对见义勇为受伤人员,今后将继续坚持“先救治,后收费”政策,并开辟绿色通道,实施有效救治;因费用问题延误救治见义勇为伤员,将追究医院主管和相关医护人员责任。对于救治产生的医疗费用,郭燕红称,由卫生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并视情况予以减免。

  同时,人保部副部长胡晓义要求,各地人保部门应依法确保见义勇为受伤人员的医保待遇,除责任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之外,由医疗保险给予报销。目前,不少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因找不到责任人赔偿,或因伤致残需要长期治疗的,在医保按比例报销后,个人仍要承担高额医疗费用,部分家庭因此陷入困境。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提出,各地民政部门应与社保、卫生部门做好见义勇为受伤致残人员医疗救治的保障衔接。在医疗部门费用减免,以及医疗保险支付后,其余的救治费用,民政部门应启动医疗救助响应,给予差额的接续,“原则上,不能再让见义勇为受伤人员个人,承担一点救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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