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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日报讯(记者成谕福 通讯员韩雯)前银监会清远监管分局监管二科副科长黄某铸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益,收受商业贿赂共25.5万元。近日,清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黄某铸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铸自2004年11月起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清远监管分局监管二科的副科长。2007年,通过朋友黎某伟认识了清新某丰农牧有限公司和清新县禾云镇某丰种猪场的法人代表孙某平继而进行了交往。期间,孙某平想通过银行贷款来扩大某丰公司的生产规模,孙某平随即找黄某铸帮忙,并承诺按5%的提成给黄某铸回扣。尔后,黄某铸利用其所在的该监管二科对清远辖区农村信用社履行监管的便利,遂向清新县禾云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任黄某打招呼让其帮忙放贷。同年3月22日和12月28日,孙某平顺利获得了清新县禾云农村信用合作社两笔贷款共人民币(下同)4600000元。事后,黄某铸先后二次收受了由其朋友黎某伟转交的孙某平按约给付的商业贿赂共230000元。黄某铸给了20000元好处费给黎某伟。2008年10月底,孙某平为感谢黄某铸曾经帮助其顺利获得贷款,在黄某铸没有投资合作经营猪场的情况下,以“分猪场红利”的名义再次送给黄某铸25000元。就这样,黄某铸共收贿款255000元。破案后,黄某铸退出赃款255000元。
清新法院认为,黄某铸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鉴于黄某铸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并退还了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依法给予其从轻处罚。黄某铸所退赃款255000元,属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为此,依法判决黄某铸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黄某铸所退赃款255000元,属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