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法治图文 >

福建宁德海事局原局长受贿被判十年半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4日 22:2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法制网福州5月4日电记者刘百军 记者今天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宁德海事局原局长郑位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因被告人郑位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其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43.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郑位原任宁德海事局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9月9日被逮捕。

  宁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3月4日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1992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郑位在担任福建省港航局船检处干部、助理工程师,福建省船舶检验局海船检验部验船师、副主任、主任、福州海事局副局长、福建海事局船舶检验处处长以及宁德海事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船舶检验、船舶图纸审批、申请船舶修造条件认可证以及调整船舶入港锚位等事项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王进建、林财龙、林长杰等九人所送现金合计人民币43.7万元。

  被告人郑位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郑位收受王进建贿送的人民币19.8万元,林财龙、林广进、林长杰贿送的人民币9.2万元,刘丛生贿送的人民币7万元,郑祖华贿送的人民币3.7万元,收受林耘贿款人民币2.2万元,收受林孙富贿送的人民币1.2万元,林文达贿款人民币6000元。

  宁德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43.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位归案后如实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退出全部赃款,有较为明显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上述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据此,判决被告人郑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郑位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43.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